基本案情
当今社会,大家的物质生活水平越来越高,大家进行股权投资也不是什么稀奇事。因此有了这种现象,必然产生相应的矛盾。
那么法律上,尤其是婚姻相关的法律上对于股权是怎么规定的,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是否可以对登记在其名下的股权进行处分。
甲和乙是夫妻,在两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甲成为了公司A的股东,共同出资占股26%且该26%的股份登记在甲的名下。后经A公司超过半数的股东的同意,甲和丁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丁支付了价款但是甲、丁二人还未去进行登记。
乙知道此事后,一纸诉状将甲与丁告上了法庭,主张该26%的股权是夫妻共同财产,甲为无权处分。
案例解读
在法庭上,甲乙双方肯定是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
甲肯定是主张其是有权处分的,理由股权是基于股东资格而产生的一种复合性权利,26%的股权登记在甲一人名下,那就应由登记方一人行使该权利。
乙这边肯定是主张,该26%的股权是夫妻双方共同出资,虽然登记在甲名下,但是是由夫妻双方共同共有。
在此,甲的观点是正确的,他有权处分其26%的股权。法律上也确有规定,该规定的原意是为了保护善意第三人的交易安全。结合大部分的司法实践、判例,也是倾向不去否认像甲和丁之间的这种交易合同的。
但是,虽然甲有权处分这26%的股份,但是其处分所得的收益,应当是夫妻共同财产,这个是毋庸置疑的。
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十六条 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日期;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四)取得和丧失股东资格的日期;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马政鹏律师
上海明伦(苏州)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明伦律所马政鹏律师团队带头人,刑辩委员会主任,上海市浦东新区司法局法律讲师、上海市开放大学客座讲师、中共上海明伦(苏州)律师事务所支部委员会党支部书记。
多年来致力于各类法律疑难案件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操作,代理过多起全国著名疑难案件,拥有丰富的执业经验。
马政鹏律师团队
是上海明伦(苏州)律师事务所骨干力量,以团队化的运营方式办理每一起案件,专业、精准和高效的原则贯彻于每个案件,在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婚姻家事、劳动人事、企业法律顾问等领域有丰富的实践经验,获得了社会广泛好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