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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可以处分登记在其名下的股权吗?
发布时间:2024-03-22 10:21:02| 浏览次数:37

基本案情


当今社会,大家的物质生活水平越来越高,大家进行股权投资也不是什么稀奇事。因此有了这种现象,必然产生相应的矛盾。


那么法律上,尤其是婚姻相关的法律上对于股权是怎么规定的,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是否可以对登记在其名下的股权进行处分。


甲和乙是夫妻,在两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甲成为了公司A的股东,共同出资占股26%且该26%的股份登记在甲的名下。后经A公司超过半数的股东的同意,甲和丁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丁支付了价款但是甲、丁二人还未去进行登记。


乙知道此事后,一纸诉状将甲与丁告上了法庭,主张该26%的股权是夫妻共同财产,甲为无权处分。


案例解读


在法庭上,甲乙双方肯定是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


甲肯定是主张其是有权处分的,理由股权是基于股东资格而产生的一种复合性权利,26%的股权登记在甲一人名下,那就应由登记方一人行使该权利。


乙这边肯定是主张,该26%的股权是夫妻双方共同出资,虽然登记在甲名下,但是是由夫妻双方共同共有。


在此,甲的观点是正确的,他有权处分其26%的股权。法律上也确有规定,该规定的原意是为了保护善意第三人的交易安全。结合大部分的司法实践、判例,也是倾向不去否认像甲和丁之间的这种交易合同的。


但是,虽然甲有权处分这26%的股份,但是其处分所得的收益,应当是夫妻共同财产,这个是毋庸置疑的。


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十六条 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日期;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四)取得和丧失股东资格的日期;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马政鹏律师

上海明伦(苏州)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明伦律所马政鹏律师团队带头人,刑辩委员会主任,上海市浦东新区司法局法律讲师、上海市开放大学客座讲师、中共上海明伦(苏州)律师事务所支部委员会党支部书记。

多年来致力于各类法律疑难案件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操作,代理过多起全国著名疑难案件,拥有丰富的执业经验。


马政鹏律师团队

上海明伦(苏州)律师事务所骨干力量,以团队化的运营方式办理每一起案件,专业、精准和高效的原则贯彻于每个案件,在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婚姻家事劳动人事企业法律顾问等领域有丰富的实践经验,获得了社会广泛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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