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大郭与大张于2013年登记结婚,婚后于2014年3月生育婚生子小郭。后因双方感情不和,于2014年6月经某法院调解离婚,小郭跟随母亲大张共同生活,父亲大郭承担每月抚养费,但从未按约定支付过抚养费。
小郭幼儿园入学,需要户口簿、出生医学证明,大郭持有上述证件,但不予配合。大张便替小郭用“小张”这个名字入园。小郭办理小学入学,大郭以出生医学证明丢失为由拒绝配合,导致小郭无法用“小郭”这个名字办理入学手续。
为保护小郭受教育的权利,经社区、教育局协调,小郭继续使用小张这个名字上了小学。现孩子学籍名为小张,但户籍名仍为小郭,导致无法办理医保等相关手续。
大张认为姓氏是否改变,对孩子今后的生活有着很大的影响,故诉至法院,要求将小郭的姓名变更为小张。
案例解读
法院认为,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自己的姓名。对于未成年子女,其姓名实际由父母行使或在征得父母同意的情况下由自己行使,但未成年子女姓名问题直接涉及未成年人学习、生活的稳定,严重的还会影响未成年人心理健康,作为未成年子女的父母,在未成年子女姓名的问题上,应当以保护子女利益、保护子女健康成长为前提和目的。
本案中,小郭入园至今一直用“小张”这一姓名,该姓名既已为亲友、老师、同学所熟知,也已经成为其人格的标志,已成为其稳定的生活、学习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继续使用该姓名,有利于小郭的身心健康和成长。
且小郭虽未成年,但已经年满八周岁,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按其目前的年龄和智力水平,已经能够理解姓名的文字含义及社会意义,其到庭表示希望继续使用“小张”这一姓名。
同时,姓名不会改变父子关系的事实,不会损害大郭的利益,亦未违背公序良俗,故大张要求大郭配合其将孩子姓名变更为小张的诉请符合法律规定,遂判决大郭配合将孩子户籍登记姓名变更为小张。
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二条 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千零一十五条 自然人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
(一)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
(二)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
(三)有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
少数民族自然人的姓氏可以遵从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
第一千零一十六条 自然人决定、变更姓名,或者法人、非法人组织决定、变更、转让名称的,应当依法向有关机关办理登记手续,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事主体变更姓名、名称的,变更前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其具有法律约束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条 保护未成年人,应当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处理涉及未成年人事项,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给予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
(二)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
(三)保护未成年人隐私权和个人信息;
(四)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的规律和特点;
(五)听取未成年人的意见;
(六)保护与教育相结合。
马政鹏律师
上海明伦(苏州)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明伦律所马政鹏律师团队带头人,刑辩委员会主任,上海市浦东新区司法局法律讲师、上海市开放大学客座讲师、中共上海明伦(苏州)律师事务所支部委员会党支部书记。
多年来致力于各类法律疑难案件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操作,代理过多起全国著名疑难案件,拥有丰富的执业经验。
马政鹏律师团队
是上海明伦(苏州)律师事务所骨干力量,以团队化的运营方式办理每一起案件,专业、精准和高效的原则贯彻于每个案件,在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婚姻家事、劳动人事、企业法律顾问等领域有丰富的实践经验,获得了社会广泛好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