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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孩子的姓名可以随母姓吗?
发布时间:2024-03-15 15:33:10| 浏览次数:

基本案情


大郭与大张于2013年登记结婚,婚后于2014年3月生育婚生子小郭。后因双方感情不和,于2014年6月经某法院调解离婚,小郭跟随母亲大张共同生活,父亲大郭承担每月抚养费,但从未按约定支付过抚养费。


小郭幼儿园入学,需要户口簿、出生医学证明,大郭持有上述证件,但不予配合。大张便替小郭用“小张”这个名字入园。小郭办理小学入学,大郭以出生医学证明丢失为由拒绝配合,导致小郭无法用“小郭”这个名字办理入学手续。


为保护小郭受教育的权利,经社区、教育局协调,小郭继续使用小张这个名字上了小学。现孩子学籍名为小张,但户籍名仍为小郭,导致无法办理医保等相关手续。


大张认为姓氏是否改变,对孩子今后的生活有着很大的影响,故诉至法院,要求将小郭的姓名变更为小张。


案例解读


法院认为,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自己的姓名。对于未成年子女,其姓名实际由父母行使或在征得父母同意的情况下由自己行使,但未成年子女姓名问题直接涉及未成年人学习、生活的稳定,严重的还会影响未成年人心理健康,作为未成年子女的父母,在未成年子女姓名的问题上,应当以保护子女利益、保护子女健康成长为前提和目的。


本案中,小郭入园至今一直用“小张”这一姓名,该姓名既已为亲友、老师、同学所熟知,也已经成为其人格的标志,已成为其稳定的生活、学习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继续使用该姓名,有利于小郭的身心健康和成长。


且小郭虽未成年,但已经年满八周岁,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按其目前的年龄和智力水平,已经能够理解姓名的文字含义及社会意义,其到庭表示希望继续使用“小张”这一姓名。


同时,姓名不会改变父子关系的事实,不会损害大郭的利益,亦未违背公序良俗,故大张要求大郭配合其将孩子姓名变更为小张的诉请符合法律规定,遂判决大郭配合将孩子户籍登记姓名变更为小张。


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二条 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千零一十五条 自然人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

(一)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


(二)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


(三)有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


少数民族自然人的姓氏可以遵从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


第一千零一十六条 自然人决定、变更姓名,或者法人、非法人组织决定、变更、转让名称的,应当依法向有关机关办理登记手续,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事主体变更姓名、名称的,变更前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其具有法律约束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条 保护未成年人,应当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处理涉及未成年人事项,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给予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


(二)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


(三)保护未成年人隐私权和个人信息;


(四)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的规律和特点;


(五)听取未成年人的意见;


(六)保护与教育相结合。



马政鹏律师

上海明伦(苏州)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明伦律所马政鹏律师团队带头人,刑辩委员会主任,上海市浦东新区司法局法律讲师、上海市开放大学客座讲师、中共上海明伦(苏州)律师事务所支部委员会党支部书记。

多年来致力于各类法律疑难案件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操作,代理过多起全国著名疑难案件,拥有丰富的执业经验。


马政鹏律师团队

上海明伦(苏州)律师事务所骨干力量,以团队化的运营方式办理每一起案件,专业、精准和高效的原则贯彻于每个案件,在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婚姻家事劳动人事企业法律顾问等领域有丰富的实践经验,获得了社会广泛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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