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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家播放背景音乐也会有法律责任吗?
发布时间:2024-02-29 15:02:16| 浏览次数:

基本案情


音著协是经国家批准成立的、中国大陆地区唯一的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其有权向中国大陆地区的各类音乐作品使用者发放著作权有偿许可并可以自身的名义从事维护音乐著作权的法律诉讼。


某家具店在其展厅公开播放《A》和《B》两首歌曲作为其营业场所的背景音乐,音著协认为该家具店构成对自己享有的涉案作品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的侵犯,应根据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故诉至法院。


案例解读


涉案作品系音乐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原告是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我国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依法有权对著作权实施集体管理。


家具店答辩称,即使构成侵权,自己也仅是偶尔播放,且家纺类的销售基本在线上,实体店的人流量也比较少,故侵权后果轻微。根据音著协公布的版权收费标准,按照每平方米2元来计算,涉案作品应缴纳的年费在五、六百元左右,原告主张的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都过高,故请求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家具店未经原告和著作权人的许可,将涉案作品作为其经营场所的背景音乐,在经营时对外公开播放,侵犯了原告依法享有的涉案作品的表演权。依照相关法律规定,相应的民事责任应由被告家具店承担,法院遂判决被告家具店赔偿原告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与律师费等共计一万元。


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八条 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可以授权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行使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依法设立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非营利法人,被授权后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为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主张权利,并可以作为当事人进行涉及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诉讼、仲裁、调解活动。


第十条 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九)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第五十三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民事责任;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由主管著作权的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违法经营额难以计算或者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十四条 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因此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可以参照该权利使用费给予赔偿。对故意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给予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权利使用费难以计算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 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具体案情,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马政鹏律师

上海明伦(苏州)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明伦律所马政鹏律师团队带头人,刑辩委员会主任,上海市浦东新区司法局法律讲师、上海市开放大学客座讲师、中共上海明伦(苏州)律师事务所支部委员会党支部书记。

多年来致力于各类法律疑难案件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操作,代理过多起全国著名疑难案件,拥有丰富的执业经验。


马政鹏律师团队

上海明伦(苏州)律师事务所骨干力量,以团队化的运营方式办理每一起案件,专业、精准和高效的原则贯彻于每个案件,在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婚姻家事劳动人事企业法律顾问等领域有丰富的实践经验,获得了社会广泛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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