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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看烟花时眼睛因烟花坠落物受伤,谁来担责?
发布时间:2024-02-29 14:49:36| 浏览次数:

基本案情


春节期间,王某在自己商铺门口燃放烟花时,引来其他人围观。李某在抬头观看烟花时,烟花在空中绽放后的坠落物将其右眼击伤,当场出血。


李某的家人立即开车将其送往医院进行治疗,诊断结果为眼球结膜撕裂伤、眼球钝挫伤,后在治疗过程中,伤情不断恶化,最终导致视网膜脱离、玻璃体积血、增生性玻璃体视网膜病变、眼球挫伤、视网膜破裂等严重损伤,李某共支出医疗费29061元,其伤情经鉴定为八级伤残


案例解读


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公民身体造成损害的,应当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根据法律规定,占有或使用易燃、易爆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占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占有人或者使用人的责任。


本案中,烟花爆竹的燃放过程属于高度危险的行为,被告王某在其商铺门口燃放烟花爆竹,系当时高度危险情境的行为人,李某的右眼受伤与王某燃放烟花爆竹的高度危险行为具有直接因果关系。故王某应对李某因右眼受伤造成的各项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李某作为成年人,应具有足够的对危险环境的认知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在高度危险环境下更应加强自我保护,又因为王某燃放烟花的地点与李某家门口直线距离较短,其更应谨慎注意观察周边烟花爆竹燃放的情况,远离烟花燃放核心区并在观看烟花时注意个人安全防护。故其本人对损害结果的发生亦有重大过失,因此亦应承担相应责任。


故法院判决由王某承担65%的赔偿责任,李某自行承担35%的赔偿责任。


温馨提示


烟花属于易燃易爆的危险品,在燃放过程中,不仅需要自己注意安全,还要选择在政府允许的区域,选择空旷的地方进行燃放。


点燃烟花后应及时撤退到安全地带,同时提醒观看的人群应与烟花燃放区域保持安全距离,避免对观众造成损害。


儿童除不应独自燃放烟花爆竹外,还应在成人陪同下在安全距离以外观看烟花。


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九条 占有或者使用易燃、易爆、剧毒、高放射性、强腐蚀性、高致病性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占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占有人或者使用人的责任。



马政鹏律师

上海明伦(苏州)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明伦律所马政鹏律师团队带头人,刑辩委员会主任,上海市浦东新区司法局法律讲师、上海市开放大学客座讲师、中共上海明伦(苏州)律师事务所支部委员会党支部书记。

多年来致力于各类法律疑难案件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操作,代理过多起全国著名疑难案件,拥有丰富的执业经验。


马政鹏律师团队

上海明伦(苏州)律师事务所骨干力量,以团队化的运营方式办理每一起案件,专业、精准和高效的原则贯彻于每个案件,在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婚姻家事劳动人事企业法律顾问等领域有丰富的实践经验,获得了社会广泛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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