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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起意劫取钱财算抢劫吗?
发布时间:2024-02-22 17:51:27| 浏览次数:

【基本案情】


被告人王某与被害人张某系亲属关系,2023年2月某日午时,王某携带提前准备好的水果刀至张某的家中,因家庭琐事,王某持刀将张某左侧胸口刺伤,致其左侧胸部开放性损伤、左侧血气胸、左肺萎陷伴挫伤、左侧第4前肋骨骨折,头皮挫伤。


王某刺伤张某后,张某表示可以给王某钱以求不要再继续伤害自己,王某表示同意后,王某利用张某不能反抗、不敢反抗的处境,通过让张某刷信用卡和微信扫码转账的方式劫取张某一万元。王某收款后应张某要求收起水果刀后离开。


经鉴定,张某身体所受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2023年2月下旬,王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其故意伤害的犯罪事实。


【案例解读】


本案焦点是:王某是否构成抢劫罪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张某不能反抗、不敢反抗的处境,临时起意劫取张某钱财,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


王某及其辩护人提出,王某不是出于非法占有目的对张某实施暴力,是张某主动提出给钱,仅依据张某的陈述认定构成抢劫罪证据不足,王某仅构成故意伤害罪的辩护意见。


经查,王某在与张某聊天过程中,因张某说话不遂其意,王某基于报复心理随即从书包内取出事先准备好的尖刀捅伤张某,又临时起意向张某索要财物,张某害怕再次受到伤害遂给王某的微信转款,故王某的行为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法院对王某及其辩护人提出的相应辩解、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故法院最终判决王某犯故意伤害罪与抢劫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责令王某向张某退赔经济损失,赔偿张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费用。


【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六十三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六十九条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


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第三十六条 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犯罪分子,同时被判处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先承担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马政鹏律师

上海明伦(苏州)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明伦律所马政鹏律师团队带头人,刑辩委员会主任,上海市浦东新区司法局法律讲师、上海市开放大学客座讲师、中共上海明伦(苏州)律师事务所支部委员会党支部书记。

多年来致力于各类法律疑难案件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操作,代理过多起全国著名疑难案件,拥有丰富的执业经验。


马政鹏律师团队

上海明伦(苏州)律师事务所骨干力量,以团队化的运营方式办理每一起案件,专业、精准和高效的原则贯彻于每个案件,在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婚姻家事劳动人事企业法律顾问等领域有丰富的实践经验,获得了社会广泛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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