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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立遗嘱将财产留给现任妻子,其前妻抚养的未成年子女能否维权?
发布时间:2024-02-18 14:43:58| 浏览次数:

法定的继承是有顺序的,第一顺序的继承人是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的继承人是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但是遗嘱继承是可以冲破法定继承的顺序的。


是否只要立了合法有效的遗嘱就一定万事大吉了,只能按照遗嘱的规定开始继承呢?


【基本案情】


男方李大于2017年去世。1991年李大与王二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李甲,1998年二人离婚,2002年李甲因车祸去世。1999年李大取得一处房产的所有权证书,享有该房屋70%的产权。


2003年李大与张二登记结婚,张二携与前夫所生女儿张小和李大共同生活,2004年李大与张二育有一子李乙,2012年双方离婚,离婚调解协议载明李大于1999年取得的房产归李大所有,李乙由张二抚养,李大每月支付李乙抚养费500元。2016年李大与孙二登记结婚。


李大生前立有遗嘱一份,载明其名下一切财产由孙二继承。李大于2013年购买轿车一辆,2014年将该车转让给孙二并办理了登记手续。


李大去世后,孙二抛售其与李大婚后共同购买股票得款89941.25元,从李大生前工作单位领取8036元,并将李大于1999年取得的房屋出租收益,2020年李乙与张二搬入该房居住。李乙现在高中就读,2020年因不全性肠梗阻、脂肪肝、肾功能不全、中度抑郁等疾病住院治疗。


李大去世后,其继承人因遗产继承产生争议,李乙、张小将孙二诉至法院,要求继承李大的遗产。


【案例解读】


李大在生前虽然订立了一份合法遗嘱,但是李大的自书遗嘱并没有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李乙留下必要遗产。因此在本案中李大的遗嘱虽然依旧有效,其财产仍应按遗嘱分配,但是需要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


公民在订立遗嘱时,不仅要注意其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也要注意“必留份”的问题,既要符合法律的规定,也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抚养子女、赡养父母是我国公民的法定义务,本案判决适用“必留份”制度,保障了未成年继承人的合法权益。


【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抚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条 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五条 遗嘱人未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遗产处理时,应当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继承人是否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应按遗嘱生效时该继承人的具体情况确定。




马政鹏律师

上海明伦(苏州)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明伦律所马政鹏律师团队带头人,刑辩委员会主任,上海市浦东新区司法局法律讲师、上海市开放大学客座讲师、中共上海明伦(苏州)律师事务所支部委员会党支部书记。

多年来致力于各类法律疑难案件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操作,代理过多起全国著名疑难案件,拥有丰富的执业经验。


马政鹏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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