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骑车逆行没有直接碰撞,需要承担责任吗?
发布时间:2024-02-18 14:04:01| 浏览次数:

【基本案情】


2022年9月21日,在某市一酒店门口,张某骑电动自行车由南向北逆向行驶,原告骑电动自行车由北向南行驶,张某逆向行驶影响原告骑行,造成原告受伤待查。


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医院进行救治,经医院诊断结果为:左胫骨平台骨折。出院后按照医嘱进行休养、继续陪护、定期复查。同时,根据医院出具的出院诊断证明书显示,原告后续需二次手术,治疗费用约2万元。


交管部门作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张某有非机动车逆向行驶的过错行为,为全部责任,原告无责。另查明,张某为外卖骑手。


原告认为张某的行为构成对原告的侵权,并直接给原告造成了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故诉至法院


【案例解读】


张某辩称,自己是外卖公司的骑手,虽然承认逆行,但是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不认可,且事故发生时并没有碰到对方,离对方还有三四米远的地方,是原告自行摔倒的,所以自己没有责任,此外事故发生是在工作时间,自己在配送是在履行职务。


法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该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交通事故经交管部门认定由张某负全部责任,故外卖公司应对张某履行职务期间发生的侵权行为承担赔偿责任。


【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马政鹏律师

上海明伦(苏州)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明伦律所马政鹏律师团队带头人,刑辩委员会主任,上海市浦东新区司法局法律讲师、上海市开放大学客座讲师、中共上海明伦(苏州)律师事务所支部委员会党支部书记。

多年来致力于各类法律疑难案件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操作,代理过多起全国著名疑难案件,拥有丰富的执业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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