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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导致二次手术,怎么赔?
发布时间:2024-01-26 09:11:44| 浏览次数:

【基本案情】


2019年10月18日,原告赵某在被告A医院门诊部行宫内节育器取出术,次日因腹胀、腹痛14小时入院被告A医院,并在全麻下进行手术,诊断为:小肠破裂与子宫右侧角破裂,住院治疗39天。


2020年10月16日,原告因下腹痛两小时入院B医院,10月19日行宫腔引流术,10月27日下午15时在全麻下行“经腹全子宫双附件切除术”,诊断为:子宫积脓与盆腔黏连,住院治疗21天。此后赵某将A医院诉至法院遂产生本案纠纷。


【案例解读】


本案焦点是:被告在医疗活动中是否存在过错,该过错与原告的损害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两次手术是否有所关联并能否分别评级。


经法院委托,司法鉴定中心于2021年5月26日作出鉴定意见:1.A医院对赵某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是患者赵某子宫穿孔、肠穿孔的直接原因。被鉴定人赵某宫腔感染、宫腔粘连、宫腔积液,为子宫穿孔、肠破裂的继发病理改变,最后致子宫切除,与本次医疗过错行为存在因果关系,医方诊疗过错为患者损害后果的全部原因力。2.被鉴定人赵某因取环术导致肠破裂,行肠破裂修补、子宫及附件切除术,分别构成十级、七级伤残。


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因此,赵某在A医院的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的事实清楚,该损害后果与医疗机构的诊疗过错存在因果关系,根据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有效鉴定意见,患者赵某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A医院存在过错且为损害后果的全部原因力,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第十二条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第二十二条 本解释所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职工平均工资”,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上一年度”,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



马政鹏律师

上海明伦(苏州)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明伦律所马政鹏律师团队带头人,刑辩委员会主任,上海市浦东新区司法局法律讲师、上海市开放大学客座讲师、中共上海明伦(苏州)律师事务所支部委员会党支部书记。

多年来致力于各类法律疑难案件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操作,代理过多起全国著名疑难案件,拥有丰富的执业经验。


马政鹏律师团队

上海明伦(苏州)律师事务所骨干力量,以团队化的运营方式办理每一起案件,专业、精准和高效的原则贯彻于每个案件,在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婚姻家事劳动人事企业法律顾问等领域有丰富的实践经验,获得了社会广泛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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