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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饮酒人的侵权赔偿纠纷责任怎样划分?
发布时间:2024-01-19 14:10:20| 浏览次数:

【基本案情】


2021年11月18日下午四点左右,A组局,在某KTV内,与被告B、C、D、E、F、G六人玩游戏喝酒,期间混杂各类酒水饮用。其中被告G酒精过敏,未参与饮酒。


聚会结束后A醉酒驾驶电动车离开,在回家路段摔倒,后经人发现,报医抢救无效死亡。


原告系A的父母,诉前述六被告承担侵权责任。


【案例解读】


本案焦点为: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否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本案系共同饮酒人的侵权赔偿纠纷,被告B、C、D、E、F与A在KTV内共同饮酒,在A饮酒期间,未有证据证明此述五被告实施了如灌酒、拼酒、斗酒等积极的劝酒行为,但五被告未履行基于共同饮酒而应承担的提醒、劝阻义务,致使A过量饮酒。


在A饮酒后驾驶电动车离开时,五被告又未恰当地履行帮扶、照顾、护送的义务,致使A醉酒后驾驶电动车摔倒死亡。五被告作为共同饮酒人,未尽到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其行为有过错,对A的死亡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


而A作为成年人,应当对过量饮酒产生的后果具有充分的认知,其疏于履行对自身安全的注意义务,过量饮酒后驾驶电动车摔倒死亡,自身存在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


因此,根据过错责任,被告B、C、D、E、F应承担10%的赔偿责任,A承担90%的责任。被告G在KTV内,未与A饮酒,不承担责任。


【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条 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 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马政鹏律师

上海明伦(苏州)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明伦律所马政鹏律师团队带头人,刑辩委员会主任,上海市浦东新区司法局法律讲师、上海市开放大学客座讲师、中共上海明伦(苏州)律师事务所支部委员会党支部书记。

多年来致力于各类法律疑难案件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操作,代理过多起全国著名疑难案件,拥有丰富的执业经验。


马政鹏律师团队

上海明伦(苏州)律师事务所骨干力量,以团队化的运营方式办理每一起案件,专业、精准和高效的原则贯彻于每个案件,在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婚姻家事劳动人事企业法律顾问等领域有丰富的实践经验,获得了社会广泛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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