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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16年3娃非亲生”案开庭,或涉“欺诈性抚养”
发布时间:2024-01-12 14:02:43| 浏览次数:33

【基本案情】


婚姻和亲子关系一直是社会中的热议话题。近日,“3娃非亲生案”持续占据网络热搜榜,在江西上饶,一位男子与妻子结婚16年,含辛茹苦养育三个女儿,DNA鉴定竟然并非她们的亲生父亲!


当事人陈某讲述,他和妻子俞某2007年12月28日领证结婚,次年8月,大女儿出生,婚内还共同养育了另外两个未成年女儿。2022年3月,他发现妻子和另一男子吴某出入一家宾馆,之后与三个女儿做了DNA鉴定,结果显示非亲生。


陈某代理律师介绍,此次离婚诉讼中,提出包括离婚、抚养费退还、精神损害赔偿等多项诉讼请求。


【案例解读】


根据案情可知,本案的诉请主要是人身关系的请求权和财产关系的请求权。


首先,关于人身关系的请求权,即原告陈某要求判决离婚。陈某婚内子女并非亲生,俞某的行为违背了夫妻之间应当相互忠诚和尊重的义务,严重侵害陈某作为配偶应当享有的权利,在无调解和好可能或女方同意离婚的情况下,可以预判法院大概率会支持陈某判决离婚的诉讼请求。


其次,关于财产关系的请求权,陈某主张由于女方的隐瞒,他和三个孩子之间属于“欺诈性抚养关系”,要求女方返还相关抚养费用。对于返还抚养费金额,目前司法实务中并没有统一的标准,属于法院酌定的范畴,通常法院会根据原告的举证情况、收入情况、抚养时间长短、被抚养费的实际需要、实际生活居住地人均生活消费支出情况、双方过错程度等作为酌定考量的依据。陈某的妻子在婚姻存续期间与他人育有孩子的行为,且造成了当事人的较大精神痛苦,所以俞某属于有过错责任的一方,应当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马政鹏律师

上海明伦(苏州)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明伦律所马政鹏律师团队带头人,刑辩委员会主任,上海市浦东新区司法局法律讲师、上海市开放大学客座讲师、中共上海明伦(苏州)律师事务所支部委员会党支部书记。

多年来致力于各类法律疑难案件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操作,代理过多起全国著名疑难案件,拥有丰富的执业经验。


马政鹏律师团队

上海明伦(苏州)律师事务所骨干力量,以团队化的运营方式办理每一起案件,专业、精准和高效的原则贯彻于每个案件,在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婚姻家事劳动人事企业法律顾问等领域有丰富的实践经验,获得了社会广泛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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