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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3-10 16:35:43| 浏览次数:


一、问题提出

 

实践中存在很多挂名法定代表人的情形,一旦企业经营出现困境,此类“挂名老板”不在其位却要担其责,甚至被采取限高措施等。当挂名法定代表人不想继续挂名时,公司往往会拒绝作出变更决议或拒绝申请变更登记,那么挂名人应该采取何种法律行动,以避免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法律风险或强制公司申请变更登记?

 

二、案例引入

 

(一)案情简介

 

王某公司于2016年3月23日签订协议,约定,因基金管理人登记需要有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担任法定代表人,王某符合相关要求并同意暂担任法定代表人,公司每年支付一万元作为报酬。

随后,公司做出股东会决议,任命王某为新执行董事及法定代表人并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

后,因公司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王某因系公司法定代表人一并列入限制高消费,王某以各种方式联系公司要求不再担任法定代表人,但一直联系不上公司,故诉至法院。

 

(二)法院观点

 

一审法院认为:王某主张的解除协议、协助其办理涤除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工商登记实际是法定代表人的变更,该变更行为属于公司内部法律关系的变化,故应遵从公司章程规定的对上述人员的产生的相关程序召开股东会对此事项进行决议。现王某未提交证据证明公司已就此事项作出股东会决议及董事会决议。故王某该主张,缺乏相应依据,不予采纳。

二审认为:王某公司签订案涉协议,因公司必须以具备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作为法定代表人,故聘请王某作为其法定代表人。同时,双方明确约定王某不参与公司经营管理,不得代表公司或以公司名义对外开展业务,从事活动。因此,王某公司并无实质关系,双方之间系委托合同法律关系,合同中虽未明确约定期限,但受托人王某有权随时要求解除。现签约至今已四年有余,除王某自认收到1万元佣金外,公司并无证据证明王某实际参与公司经营管理,或向其支付劳动报酬。而公司因未履行生效判决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王某也被限制高消费,故王某继续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与其实际身份不符,也势必损害其合法权益。王某要求解除委托合同,及要求公司办理变更法定代表人登记,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支持。——(2020)苏05民终8529号

  

三、律师说法

 

 

上文案例中,挂名法定代表人中较为顺利的涤除了自己的挂名身份,但在司法实践中案情往往错综复杂,结果也有很大差异。律师来为大家总结一下挂名法人以诉讼方式要求涤除法定代表人会遇到的几个问题:

 

 (一)该类争议是否属于法院民事诉讼受案范围?

 

目前司法实践中,基本是倾向于属于受案范围。2020年4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第六巡回法庭发布参考案例,在(2020)最高法民再88号民事裁定,认为该类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争议,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

 

(二)该类诉讼被支持的可能性?

 

就法律关系而言,此类“挂名法定代表人”本质上系公司与法定代表人之间建立的是委托关系,根据《民法典》第933条规定,委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受托人也可以随时提出终止委托。

但是法院裁判时往往会考虑公司的特殊性,充分尊重公司内部的自治。故当挂名法定代表人仅仅单方以书面形式辞职,没有经过公司内部决议或者公司没有选出新的法定代表人之前,部分法院不予支持该涤除请求。

因此,目前司法实践中,既有支持挂名股东涤除的裁判结果,也有不予支持的。就笔者检索的案例归纳,江苏、上海地区支持的较多,浙江北京地区不予支持的可能性会大一些。

 

 (三)胜诉判决能否直接变更工商登记公示?

 

答案是否定的,这也是该类案件在执行时较大的痛点。在公司尚未选出后续法定代表人,法院无法强制工商行政部门在未确定新任法定代表人的情况下,直接依照判决涤除原法定代表人登记信息。

但值得一提的是,在执行案件中,可达到解除挂名法定代表人限制高消费、移除失信人员名单等目的。

 

文章的最后,律师也要提醒大家:涉及挂名法定代表人、股东、董事等一定一定谨慎,最好不要挂名!

 

作者:王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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