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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2-28 11:12:31| 浏览次数:


许多购房者在买房时考虑到自己不了解房产市场以及无法掌握优质房源信息等因素,会选择通过房屋中介来促成房屋交易的达成,但现实中不乏一些中介不负责任的情形,导致购房者遭受或多或少的损失。那么在房屋交易过程中出现哪些情况时,房屋中介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呢?

 

首先,我们需要厘清的是房屋中介在购房过程中扮演的是居间人的角色,其并非房屋买卖合同的权利义务双方,而是为促成房屋交易达成提供媒介服务的第三方,因此对于中介需要承担责任的情形不可以买卖双方的标准来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中介人义务的规定,中介人对委托人订立合同的事项负有如实告知的义务,在此义务项下中介需要承担相应责任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未履行提示、告知义务

由于二手房买卖合同多为格式文本,只有价款金额、付款时间及方式、违约责任等主要内容,此外还有不少细节需要房屋买卖双方协商确定,这时中介就有义务进行提醒和告知。若是中介方对相关事项未尽提示义务,导致双方未进行充分协商,或未将双方口头达成的一致性意见载入合同,交易未能完成,中介方就无权要求委托人支付佣金。

(二)权属审查不到位

基于买卖双方对中介机构专业度的信任,中介机构在一定程度上负有审查房屋真实权利人的义务,包括核实登记权人与出卖人是否是同一人,以及询问清楚权人的婚姻状况,要求共有权人作出同意出售承诺等。如果中介机构未尽到对房屋权属的审查义务,导致买卖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出现障碍或者无法履行的,就出卖人违约的情形也需要承担相应责任。

(三)未如实告知房屋缺陷

部分中介机构为了促成交易,隐瞒待售房屋的不利条件,如房屋饮用水质不合格、水电仅为临时的等,导致买房因此遭受损失的,买方可以就损失向中介方要求赔偿。

(四)未提示特殊二手房的交易风险

除普通商品房外,法律对于经济适用房、央产房、军产房、小产权房、农村房屋等特殊性质房屋的交易有着规定。部分中介公司审查不严,或明知不可为而为之,给买卖双方带来损失,买卖双方可追究其责任。

 

其次,中介合同一定程度上具有委托合同的特征,中介人分别受买卖双方的委托办理一些程序性的事务,在这些事务的办理过程中,如果中介人造成了合同双方的损失,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一)协助提供虚假证件办理贷款

中介方在提供中介服务的过程中应当基于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有提供虚假证明的行为,而有些中介为促成交易收取佣金,在协助购房者办理贷款时参与提供虚假证明,导致贷款无法办理成功,应当与购房者一并对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

(二)怠于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实践中中介方通常负有协助买卖双方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的义务,如果中介方在协助办理过户的过程中怠于履行其义务,给购房人造成损失的,应当向购房人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此外,若是中介方存在唆使订立阴阳合同、虚构购房资格等情形导致合同被解除或是被认定为无效的,对于造成的损失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综上,购房者在面对房屋中介存在不尽责、不尽职的情形时,可以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利益,切勿让不良中介横行。

作者:隋梅雪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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