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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2-21 09:34:26| 浏览次数:


案例导入

 

2020年7月,花某某在某商铺购物时发现商家将收款码贴在商铺门口的门廊上,便动起了歪脑筋。次日,花某某趁商家不注意,将自己的收款码覆盖在商家的收款码上。后顾客扫码支付的款项均实际进入了花某某的微信余额,案发后,公安机关发现花某某非法获利共计6500元。

 

那么,本案中花某某偷换商家收款码的行为,是盗窃还是诈骗呢?

有观点认为,偷换商家收款码的行为应当定性为诈骗罪。因为行为人实施的偷换收款码的行为,使得消费者陷入了错误认识(即将行为人的收款码错认为商家的收款码),从而处分了财物。

 

笔者观点

 

笔者不同意上述观点,笔者认为,偷换商家收款码的行为,应当认定为盗窃罪。

首先应当明确,本案中,消费者已经获得相应对价的商品,其并不存在财产损失,故消费者并非受害人。而商家提供了商品,却因花某某偷换收款码的行为未获得商品对价,遭受了财产损失,故商家才是实际受害人。

其次,诈骗罪的构成要件要求受害人系基于行为人的欺诈行为,陷入错误认识,并基于该错误认识处分财物。但本案中,受害人商家并未对花某某偷换收款码的行为产生错误认识,也未实施处分财产的行为。因此,花某某的行为不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再者,盗窃罪一般表现为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该手段是完全违背受害人意志的,受害人不一定知道财物被转移占有的事实。而诈骗罪则是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使受害人陷入错误认识并处分财产,因此诈骗罪中的受害人是基于一定的主观意志处分了财物,并且知道处分财物的事实。

 

本案中,商家和消费者达成交易合意并交付商品后,商家便对消费者享有现实的债权。因此,商家对消费者支付的款项享有处分权,消费者不再享有处分权。由于商家并未认识到收款码被换的事实,因此不存在陷入错误认识的情形,更不可能实施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的行为。

 

花某某偷换收款码并获取款项的行为,完全违背了商家的意志,且商家对此毫不知情。因此本案系花某某采用秘密窃取的手段,转移了商家对款项的占有。而消费者扫码支付是基于商家交付商品后索要对价的行为,该行为归属于商家与消费者的整个交易行为。因此该行为并不涉及商家向花某某处分财产的主观意志,且该支付行为是基于商家的要求,损失最终也是由商家承受,故商家是本案的受害者。

 

综上,花某某偷换商家收款码的行为,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商家财产的行为,数额较大,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作者:孙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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