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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2-07 11:53:08| 浏览次数:


在创业创新的时代,一人公司成为了很多创业者的选择,作为只有个人投资成立的公司,由于公司只有一个股东,缺少其他股东的有效制约,股东滥用法人资格的情况不在少数。很多时候,一人公司企业主将公私账户混为一体,遇到家庭生活支出就从企业提取,企业资金周转不灵便将家庭财产垫付,便造成了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的混同,这样又会带来怎样的法律后果呢?

 

案情简介

 

2021年2月,瞿某陆续为某国际货运公司提供货物运输服务。该公司登记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俞某系该公司唯一股东。后因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金额支付运输费用,该公司及俞某向瞿某出具《欠条》一份,载明尚欠运费数额并重新约定于还款时间。但经瞿某多次催促后,该公司逾期仍未支付,故瞿某以该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俞某作为被告提起诉讼。

 

法律分析

 

法院经审理认为,瞿某与某公司之间的运输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公司未能按照约定的时间和金额支付运输费用,已构成违约,瞿某主张的运费有相应的欠条予以印证,故对瞿某要求某公司支付运费的诉讼请求,应当予以支持。

本案另一焦点为俞某是否需要对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关键是看俞某股东人格与公司人格是否存在混同。而认定公司人格与股东人格是否存在混同,最根本的判断标准是公司是否具有独立意思和独立财产,最主要的表现是公司的财产与股东的财产是否混同且无法区分。本案中俞某无法证明某公司财产独立于其个人财产,应当对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八百一十三条 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应当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承运人未按照约定路线或者通常路线运输增加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可以拒绝支付增加部分的票款或者运输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六十三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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