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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冷藏有限公司与某实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民事纠纷案件


某冷藏有限公司与某实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民事纠纷案件

 

原告:某冷藏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某,总经理。

被告:某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韩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政鹏,上海明伦(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情简介:

原被告就上海市宝山区业绩路XXX号XXX幢、XXX幢房屋签订《冷库租赁合同》及《补充协议》。但截至2017年3月27日,被告共欠原告房屋租金45万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提出因其经营不善无法继续履行上述合同,要求解除合同。为此,原被告于2017年3月27日协商解除上述合同并签订《解除合同协议书》,协议约定:1、被告存放于系争房屋内的900个货架用于抵扣被告欠付的租金;2、被告若后续使用上述货架,需要向原告支付使用费或租金;3、原告没收被告已缴纳的押金。但嗣后,被告一直怠于向原告移交货架。2017年4月6日,原告向被告发送《告知函》,催促被告尽快移交货架,并告知其原告将于2017年4月10日起向被告收取每个货架0.5元/天的使用费,及被告应于2017年4月10日前搬离办公室,若不搬离,原告将以每日1.5元/每平方米的标准收取租金。《告知函》发出后,被告仅向原告移交了200个货架,还余700个货架未归还。后又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始终拒绝归还剩余货架,亦不搬离办公室。

 

判决如下:

一、被告某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某冷藏有限公司700个货架;

二、被告某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某冷藏有限公司支付办公室使用费,按照每日每平方米1元为标准,以338㎡计算,自2017年4月10日算至2017年10月9日止;

三、被告某实业有限公司向原告某冷藏有限公司支付的押金229,870元,不予返还;

四、驳回原告某冷藏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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