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某与某保险公司、严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民事纠纷案件
原告:苏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政鹏,上海明伦(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严某
被告:某保险公司
负责人:陶某
案情简介:
原告苏某诉称,2017年4月16日,被告严某驾驶牌号为浙CQXXXX的小型普通客车在某区S20外60K处与案外人葛某驾驶原告所有的牌号为沪GAXXXX的小型轿车及案外人范某驾驶的牌号为沪B5XXXX的小型轿车发生碰撞,致原告车辆受损。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严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因本起事故产生损失有车辆修理费人民币(以下币种同)316,673元、评估费5,660元、交通费5,000元、律师代理费10,000元,合计337,333元。经了解,被告某保险公司系肇事车辆的交强险承保单位,应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事故后,原告同被告就赔偿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故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的范围内承担赔付责任,不足部分由被告严某承担赔偿责任。
判决结果:
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某保险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苏某车辆修理费人民币2,000元;
二、被告严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苏某人民币320,333元;
三、驳回原告苏某的其余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