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明伦(苏州)律师事务所官网 热线电话:0512-67518879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首页>律所新闻>行业资讯>
行业资讯
虫虫漫画在线阅读_虫虫漫画免费在线阅读
发布时间:2022-01-17 09:38:32| 浏览次数: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迅速,人与人的借款往来也愈发频繁,但偶有借款人尚未还款就死亡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债权人的利益如何实现,债务应当由谁来清偿呢?

 

首先,如果是借款人举债是发生在其与配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属于用于家庭生活或是日常经营的合法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而夫妻对共同债务负有连带清偿义务,因此可以向借款人的配偶主张归还借款。

 

其次,如果是借款人个人债务且借款人有遗产可供继承的,应当区分以下两种情形:

 

(一)有继承人继承借款人的遗产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之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因此债权人可以要求借款人的继承人以其实际继承的财产为限承担替代还款责任。

(二)没有继承人继承借款人的遗产,也没有受遗赠人的。《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条规定了,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用于公益事业;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虽然我国现行并无明文规定国家或集体组织在将无人继承遗产收归国有或集体组织所有时对被继承人的债务负有清偿责任,但是结合法理,为保障债权人的利益得以实现,笔者认为债权人可以通过提起无主财产认定后向法院提出债务清偿主张。

 

最后,如果该笔债务是借款人个人债务,并且借款人死亡时名下没有任何财产的,那么此时就要看是否存在保证或者担保情形,如果存在保证或担保,那么债权人可以要求保证人归还借款或者就担保物优先受偿;如果不存在保证或者担保情形的,那么债权就无法得到实现了。

 

因此,律师在此提醒大家,在借钱给他人时,一定要就将来是否存在债权无法实现的可能进行评估,避免钱款借出后无法收回遭受不必要的损失。

作者:单骏龙

 




专业领域

刑事辩护事务

知识产权保护事务

涉外法律事务

企业法律顾问事务

诉讼与仲裁代理事务

税务律师事务

婚姻家事事务

房地产法律事务

经典案例

民商事代理

刑事辩护

非诉业务

婚姻家事

房产纠纷

合同纠纷

律所新闻

律所新闻

行业资讯

行业法规

更多 +团队化律师服务

全国服务热线 :0512-67518879


移动电话:+86 189-6211-6353 专线(周六/周日)

涉外法律服务专线:+86 0512-67951152


律所地址:苏州市姑苏区苏站路1588号世界贸易中心A座1903、1905

上海总所:上海市徐汇区漕溪北路88号圣爱大厦23层


更多法律咨询

微信即时沟通

QQ咨询 微信咨询

电话咨询

18962116353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