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明伦(苏州)律师事务所官网 热线电话:0512-67518879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首页>律所新闻>行业资讯>
行业资讯
xxmh页面欢迎您免费漫画入口_xxmh入口页面免阅币
发布时间:2022-01-10 14:16:49| 浏览次数:


随着人们的法律意识日益提高,越来越多人的权利意识也不断增强。近些年来因为电梯广告费用纠纷的报道随处可见,越来越多的业主因不清楚电梯广告收益的去向,找物业公司“讨说法”,物业公司则经常打太极,要么不予正面回复,要么则说该收益是物业公司自己所得,由此业主和物业管理公司之间的矛盾愈发尖锐。那么,小区电梯里的广告收入究竟归谁所有?

 

业主小王说:“我家的电梯里原来只有固定两个位置放广告牌,现在墙上又多了两块广告牌,影响了电梯内部的美观。但是,作为业主我始终不知道广告费的收入去了哪里?”这种情况下,小王应当找谁要这笔钱呢?让我们看看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二条的规定: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第二百八十三条规定: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分摊、收益分配等事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面积所占比例确定。另外,《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那么,根据上述的法律规定小王究竟能不能起诉物业公司返还广告收益呢?其实,实践中业主个人去起诉物业公司的情况相对较少,因为业主大会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业主委员会作为业主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实践中主要是由业主委员会起诉。就小王这个案子而言,业主委员会具有起诉的资格。

 

除了电梯里的广告,小区还有哪些广告收益也归全体业主呢?小区其他广告收益是否归全体业主,需要判断是否是业主的共有部分,属于业主共有部分的业主才具有收益权,属于专有部分的,业主不享有共有权。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同时,民法典还规定,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所以关于这部分的收益应当是属于全体业主共有。

 

有了这些规定以后业主向小区物业管理公司或其他管理人主张共有部分的收入,就有更为明确的法律依据了。

作者:隋梅雪




专业领域

刑事辩护事务

知识产权保护事务

涉外法律事务

企业法律顾问事务

诉讼与仲裁代理事务

税务律师事务

婚姻家事事务

房地产法律事务

经典案例

民商事代理

刑事辩护

非诉业务

婚姻家事

房产纠纷

合同纠纷

律所新闻

律所新闻

行业资讯

行业法规

更多 +团队化律师服务

全国服务热线 :0512-67518879


移动电话:+86 189-6211-6353 专线(周六/周日)

涉外法律服务专线:+86 0512-67951152


律所地址:苏州市姑苏区苏站路1588号世界贸易中心A座1903、1905

上海总所:上海市徐汇区漕溪北路88号圣爱大厦23层


更多法律咨询

微信即时沟通

QQ咨询 微信咨询

电话咨询

18962116353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