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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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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1-12-27 11:23:10| 浏览次数:


案例导入

 

叶女士因不忍丈夫出轨,故向其提出离婚,但丈夫却要求分割叶女士从其大姨处继承来的房产。叶女士丈夫认为该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其有权分割该房产的一半。

 

那么,夫妻一方继承的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笔者观点

 

首先,根据《民法典》第1062条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本案中,若叶女士大姨是在叶女士结婚前就已经去世,那么继承自叶女士大姨死亡时就已经开始,即使房产是在婚后办理完毕过户手续,也不影响该财产属于叶女士一人所有。

 

其次,根据《民法典》第1062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因此,若叶女士系通过法定继承获得的房产,那么该房产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其丈夫有权要求分割该房产。

 

但《民法典》第1063条又规定,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本案中,叶女士的大姨系通过公证遗嘱表明自己的房产由叶女士一人继承,故该房产应当属于叶女士一方的个人财产。离婚时,其丈夫无权要求分割该房产。

 

再者,叶女士作为其大姨的侄女,并不是法定继承的第一、第二顺位人,故其也很难通过法定继承获得其大姨的遗产。因此,叶女士的大姨通过遗嘱形式表明该房产只由叶女士一人继承,不仅排除了其他继承人的继承权,也排除了叶女士丈夫对该房产的共同所有权。但若继承是发生在叶女士与其父母之间,其父母又没有立遗嘱表明该房产仅由叶女士一人继承,那么叶女士婚后通过法定继承获得的该房产,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实践中,就有人为避免婚后继承的财产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从而放弃法定继承权。如甲父亲去世,未立遗嘱。法定继承第一顺位继承人为甲和其母亲,此时若甲通过法定继承,则可以继承其父亲遗产的一半。但甲为了不让其遗产份额转为夫妻共同财产,在遗产处理前,直接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最终甲父亲的遗产由甲母亲全部继承,后甲母亲又立下遗嘱表明其全部财产仅由甲一人继承。甲的行为属于合法行为,其配偶无权再对甲父母的遗产进行分割。

 

此外,《民法典》第1065条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因此,本案中,若叶女士与其丈夫已通过书面形式约定二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那么叶女士即使是通过法定继承获得的房产,也不能直接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叶女士夫妻二人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故叶女士无论通过何种形式继承的房产,均为其个人财产。

作者:孙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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