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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1-12-20 11:34:36| 浏览次数:


日常生活中按照人们的普遍理解,喝酒致死就是一场“意外”,若投保了意外伤害险的话应当获得理赔。然而事实果真如此吗?喝酒致死是否属于法律上的意外事故,能否获得保险赔偿金呢?

 

首先,需要明确意外伤害险中对“意外伤害”的界定,意外伤害是指由于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原因导致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一般而言意外伤害具有外来性、突发性及非自愿性。其中,外来性是指意外事故的原因必须是存在于被保险人之外;突发性是指事故是快速发生且出乎被保险人所预期及所能预见的;非自愿性是指损害的发生并非基于被保险人的故意所致。

 

其次,饮酒本身作为直接原因致死的情况,一般表现为饮酒过量导致的酒精中毒死亡和吸入呕吐物窒息死亡。下面做具体探讨:

 

1、须知喝酒行为本身不符合意外伤害定义的外来的、突发的和非本意的因素,因为被保险人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道过量饮酒有害身体健康这一常识,其可以决定自己要不要喝酒以及饮酒的量,故饮酒行为本身不属于意外伤害。至于酒精中毒死亡是否属于意外事故,司法实践中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之间会产生不小的争议,需根据案涉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认定。下面看一个案例:

 

2017年11月,朱某去乌鲁木齐和朋友聚会,聚会结束后突然倒地身亡。根据乌鲁木齐公安局中出示的死亡证书,载明了导致周某死亡的直接原因是“酒精中毒”。本案的争议在于酒精中毒致死是否属于意外事故?法院审理后认为从周某具体死亡原因来看:首先,酒精属于身体外部的元素,人们身体内部不产生酒精,故其符合“外来的”的界定标准。其次,酒精中毒非本人意志决定,饮酒属于常见饮食习惯,朋友聚会并不会使自己处于高风险环境中。本案最终依照保险合同中“不利解释规则”作出有利于受益人的解释。

 

2、被保险人饮酒致死的根本原因是酒后丧失控制力吸入自己呕吐物窒息而亡的,因该事实不符合保险合同关于意外伤害的定义,故不属于意外伤害,不能够获得意外伤害保险赔偿金。

 

3、对因醉酒导致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的免责条款产生争议的,可采用对被保险人有利的限缩性解释。例如某保险免责条款中“因醉酒导致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的约定关于免责情形的表述比较笼统,究竟是醉酒直接导致身故伤残的不予理赔,还是当事人醉酒后引发的一切事故均不予理赔?法院会根据个案具体情况,采用对被保险人有利的限缩性解释,即只有因醉酒直接导致身故伤残的,保险公司方可拒赔。

 

最后,喝酒致死是否属于意外事故,能否获得保险赔偿金,需结合个案具体情况加以认定。在此提醒大家饮酒要适量,避免过度饮酒发生意外。

 

作者:隋梅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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