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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1-12-20 11:17:32| 浏览次数:


在办案中遇到问得最多的劳动法问题就是,“单位能不能辞退怀孕的女职工?”其实这个问题不能简单回答可以或者不可以,需分几个方面判断。除了孕期女职工外,其实“三期”与大家日常生活也息息相关,本文一并展开论述。

 

一、案例引入

 

2010年6月12日,程某入职某商贸公司,双方签订了起止期限为2010年6月12日至2013年6月30日的劳动合同。程某于2012年3月怀孕,并在2012年4月15日至2012年9月16日期间休了病假。2012年10月12日,商贸公司以程某存在提交虚假诊断证明和门诊就诊记录为由与程某解除了劳动合同。程某到劳动仲裁委申诉,仲裁委裁决某商贸公司支付程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68258元。

 

商贸公司不服裁决,起诉至法院。商贸公司向法庭提交了北京某妇幼保健院诊断证明书、门诊就诊记录复印件及其休假申请表,主张该组证据系程某向其公司提交的请假材料,但经其公司核实,诊断证明书和门诊就诊记录为伪造的。其公司员工手册载明:员工提供虚假的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教育学历、离职证明、健康证明、体检证明、病休证明……)属于严重违纪行为,公司可立即解除与其之间的劳动合同。

 

经法院调查核实,程某提交的门诊就诊记录并非程某所述的医院医生所出具。法院认为,程某存在提交虚假门诊就诊记录请假的行为,原告公司依据员工手册规定与程某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原告公司无须向程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二、何谓“三期”

 

先来了解一下“三期”,三期一般特指孕期、产期和哺乳期。

 

孕期是指怀孕的期间,根据医学常识,怀孕期间一般是40周,也就是280天左右。

 

产期是指休产假的期间,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产假为98天。符合《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延长产假30天,即128天。2021年11月25日,上海市通过了《关于修改〈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生育期间可有158天假期。

 

哺乳期是女职工给婴儿哺乳的期间,哺乳期到婴儿满一周岁时结束。

 

三、用人单位绝对不能与“三期”女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第一、用人单位不得以女职工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即用人单位不得以职工处在“三期”阶段,不利于工作开展为由单方解除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6条、《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4条规定均明确规定,任何单位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辞退女职工或者单方解除。

 

第二、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出现《劳动合同法》第40条、41条情形时,用人单位也不得与“三期”女职工解除劳动关系。

 

即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即使出现这四种情形,用人单位也不能与“三期”女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4、经济性裁员。

 

四、可以与“三期”女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除了明确不得与“三期”女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还需知“三期”女职工不是绝对不能辞退。法律对“三期”女职工特殊保护,但不意味着这个“保护符”是“金刚不坏”,也不意味着“三期”女职工的权利可以无限延伸。

 

那在什么情形下,用人单位可以与“三期”女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呢?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以下几种情形可以解除: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在本文开头提到的案例中,该劳动者虽然处于孕期,但是因为伪造病历请假,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公司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与该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合理正当。

 

五、律师提示

 

用人单位在处理劳资关系时,一定要注意程序合规,先分析清楚该情形下是否属于法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范畴。而劳动者在遇到类似纠纷时,不要盲目签订任何公司提供的协议,更不要签订“辞职单”,避免后期主张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受到阻碍。

 

作者:王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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