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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事
扎心了,“抛家弃子”的“狠心人”,不能继承另一半的遗产
发布时间:2021-09-13 10:12:03| 浏览次数:


家庭成员之间最重要的是忠诚,对家庭的忠诚,对配偶的忠诚,对子女的忠诚。夫与妻的忠诚是道德的准则,也是法律的义务。在生活中会发生夫妻一方抛弃另一方的事情,拒绝了义务的同时,也意味着放弃了权利。这期我们以案说法聊一聊“夫妻抛弃一方,是否能继承遗产”的话题。

 

【案情简介】

 

宋某(女)与顾某(男)于1988年共同生活,生有一子顾甲。2000年,因生活窘迫,宋某无法忍受穷苦,独自离开盐城到苏州生活至今,对丈夫儿子不管不顾。202012月,顾某因交通事故死亡,生前未留有遗嘱。20212月,宋某诉至法院,要求继承顾某的遗产。

【法律分析】

 

法院经审理认为,宋某与顾某系事实婚姻关系,宋某作为顾某的配偶,本应依法享有继承权。但是宋某离家出走二十年之久,直至顾某去世才回来,作为妻子,未尽到夫妻之间的扶助义务;作为母亲,亦未对顾甲尽到抚养照顾义务,其行为系长期遗弃被继承人及家庭。同时,宋某回来的目的并非为了与家庭成员团聚和履行家庭义务,而是因为财产继承分割。故综合考虑以上情节,法院判定宋某无权继承顾某的遗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一条 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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