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明伦(苏州)律师事务所官网 热线电话:0512-67518879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首页>经典案例>婚姻家事>
婚姻家事
言语威胁是否属于家庭暴力?
发布时间:2021-08-19 15:51:38| 浏览次数:


家庭暴力一直是个复杂的问题。家庭暴力既属于法律领域也属于伦理范畴,既有明确具体的定义而又常常在生活中模糊不清,既是个体私人的生活领域又指向社会公共的弱势群体。全社会对于家庭暴力尚未形成真正共识,那么在法律上又是如何处理的呢?这期我们以案说法来聊一聊婚姻家庭中的家庭暴力。

 

【案情简介】

 

原告曹某与被告周某于2019929日登记结婚,在原、被告共同生活期间多次对原告进行言语辱骂,多次扬言要杀掉原告。2021123日,原、被告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后被告将原告殴打致轻微伤。2021214日,原告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准予原、被告离婚;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人民币30000元。

 

【法律分析】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曹某与被告周某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被告多次对原告进行言语攻击,辱骂威胁,从听觉上折磨原告,使原告产生恐惧感,该行为构成精神暴力。在夫妻发生矛盾时,被告对原告实施身体暴力致其轻微伤,最终导致了原、被告夫妻感情的完全破裂。被告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使原告遭受精神损害,被告应承担过错责任,故被告应酌情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

 

在本案中周某多次使用语言暴力,即使用谩骂、诋毁、蔑视、嘲笑等侮辱歧视性的语言,致使曹某的精神上和心理上遭到侵犯和损害,属于精神伤害的范畴。在家庭暴力案件的判决中,不仅需要完成事实认定的核心工作,还要谨慎、客观地审慎考量来促成实质平等的实现。法官判决体现《反家庭暴力法》最为根本和核心的目的是“促进家庭和谐”与“保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专业领域

刑事辩护事务

知识产权保护事务

涉外法律事务

企业法律顾问事务

诉讼与仲裁代理事务

税务律师事务

婚姻家事事务

房地产法律事务

经典案例

民商事代理

刑事辩护

非诉业务

婚姻家事

房产纠纷

合同纠纷

律所新闻

律所新闻

行业资讯

行业法规

更多 +团队化律师服务

全国服务热线 :0512-67518879


移动电话:+86 189-6211-6353 专线(周六/周日)

涉外法律服务专线:+86 0512-67951152


律所地址:苏州市姑苏区苏站路1588号世界贸易中心A座1903、1905

上海总所:上海市徐汇区漕溪北路88号圣爱大厦23层


更多法律咨询

微信即时沟通

QQ咨询 微信咨询

电话咨询

18962116353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