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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多长时间内可以申报工伤认定?
发布时间:2021-07-29 14:07:11| 浏览次数:

在单位中发生点磕磕碰碰,在所难免,如果是小伤不妨碍我们继续工作,也就“不了了之”。但是如果发生了大事故,比如手指、胳膊、腿脚等重要部位因公受伤,影响的可不是“一星半点”,有人甚至会因此失去劳动能力。那么如何减轻我们的损失?维护我们的合法权利呢?首要一点就是要申报工伤认定,认定自己在工作中所受的伤害为工伤,通过工伤保险来赔付自己的损失,那在多长时间内可以申报工伤呢?


[案情简介]

  

老冯是某机械厂的员工,在工作中不慎被机器误伤,右手食指断了一截,事故发生后,机械厂一直没有为老冯申请工伤认定,一年后,老冯无奈只能自己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却被工作人员告知,已经过了申请工伤认定的时间,老冯对此十分不解,申请工伤认定还有时间限制?


[律师解惑]

  

申请工伤认定是有时间限制的,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伤害事故后,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按相关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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