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某与严某离婚纠纷案件
原告:曹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胜权,上海明伦(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严某
案情简介:
原告诉称,原告和被告于2009年经朋友介绍认识谈婚,于2015年2月17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于2011年3月1日生育一男孩曹某某。原、被告同居初期感情尚好,后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婚后双方购置有部分财产,无共同债权、债务。
判决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三款第五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曹某与被告严某离婚。
二、原、被告所生男孩曹某某由原告曹某负责抚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