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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婚后,房产那些事
发布时间:2021-06-17 11:35:44| 浏览次数:


民国时期婚书上写有“两姓联姻,一堂缔约,良缘永结,匹配同称。”意味着夫妻二人成婚,红绳系定便合为一体,荣辱与共。

 

到了现代,夫妻结婚领证带来的不仅仅是身份关系的确认,双方财产关系也发生了转变。尤其如今结婚时讲究有房有车,离婚时又希望要房要车。很多人不明白,结了个婚,房子怎么就不属于自己一个人的了?

 

这期和大家来聊一聊夫妻财产中的“房产问题”。夫妻房产以婚前婚后为界限,房款出资、出资方式、房产登记为重要依据,在不同情况下,房屋产权的划分大有不同。

 

婚前

 

1.一方出资

 

1)房产登记在出资方名下

 

结婚前还清个人贷款或是全款买房并取得房屋产权,房屋属于个人财产,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结婚前支付房屋首付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的。离婚时,双方能够协议的,按协议处理;不能够协议的,一般认定为产权登记方的个人财产,夫妻二人共同支付的贷款及房屋相对应的增值部分,由产权登记方对另一方做出补偿。

 

2)房产登记在另一方名下

 

通常是出资方不具备购房条件,以对方名义购房,若无特殊情况会视为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按共同共有处理;如果有证据表明出资方明确表示房产归登记方个人所有,按产权登记方个人财产处理。

 

(3)房产登记在双方名下,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双方出资

 

1)房产登记在双方名下,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房产登记在一方名下

 

在同居期间以结婚后使用为目的购房,一般按共同共有处理;

 

不在同居期间购房,按共同财产处理还是按借款或赠与处理,视情况而定。

 

 

 

3.一方父母出资,

 

1)房产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

 

全额出资,房屋属于产权登记方婚前个人财产;支付房屋首付款,由夫妻二人共同还贷,离婚时,一般认定为产权登记方的个人财产,由其继续支付剩余贷款。夫妻二人共同支付的贷款及房屋增值部分,由产权登记方对另一方做出补偿。

 

(2)房产登记在另一方子女名下

 

一般情况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父母明确表示赠与登记方或者双方之间有其他相反约定的除外。

 

(3)房产登记在双方子女名下

 

属于双方的共同财产,若双方约定了共有方式,并进一步约定了各自份额,则按约定享有房屋产权。若双方对共有方式没有进行约定,则视为等份共有。

 

 

 

4.双方父母均出资

 

房产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或者一方名下,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婚后

 

1.一方婚前财产出资

 

1)房产登记在出资方名下

 

属于个人婚前财产在婚后的转化,应认定为个人财产;若只支付首付款,房款尚未偿还部分及房屋增值部分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2)房产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或非出资方名下,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夫妻共同财产出资

 

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或一方名下,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3.一方父母出资

 

1)房产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

 

一方父母全额出资,有协议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一般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属于共同财产。

 

2)房产登记在对方名下或双方名下

 

一方父母支付首付款,婚后双方共同还贷,房屋属于为夫妻共同财产,父母出资部分视为对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4.双方父母出资,一般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聚散离合是天意也是人意,感情上的事情也许无法说清,但财产上的事情却可以分个明白。房产问题是婚姻财产中越来越现实的问题,两者关系复杂,只有不断增强法律意识才能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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