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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别两宽各欢喜,如果不爱别负债
发布时间:2021-04-16 11:00:01| 浏览次数:


一日夫妻百日恩,可到头来,恩将仇报的也是常有的事。寻常夫妻之间的三两事除了恩恩爱爱,就是柴米油盐的钱进钱出,也不乏失了智的丈夫妻子欠下一身债务,这留给另一方的辛酸苦楚,就说不清、道不明了,更有甚者,离婚后,还以夫妻的名义向外借钱,导致另一方被“讨债”的事情时有发生,这让很多人都很苦恼。



当事人咨询:



您好,我与丈夫于1997年登记结婚,2018年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上约定婚内夫妻债务由男方个人承担,与女方无关。2019年债权人李某起诉我和前夫共同偿还债务80万元,理由是2017年1月男方和他签订了一份《还款协议》,男方答应他在2017年6月前偿还80万元的借款。之后据我所知,男方实际上将这笔债款用于非法传销上。现在法院已经发来了传票,请问律师,在我对男方借款和使用行为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我是否需要承担共同债务?



律师解惑:



您好,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如果您的前夫在您不知情的情况以个人名义欠下债务,且所欠债务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一般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现在债权人李某认为这是你们夫妻共同债务,他就需要提出这80万被你丈夫用于你们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证据并且,你们离婚协议上约定婚内债务由男方承担,并且男方也同意由个人承担。所以,按照您的情况,债权人李某的债务由男方承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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