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明伦(苏州)律师事务所官网 热线电话:0512-67518879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首页>律所新闻>行业资讯>
行业资讯
高空抛物,我们再也不用担心头顶上的安全
发布时间:2021-03-03 15:18:25| 浏览次数:


高空抛物被人们形象地称之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有研究表明:一个很小的鸡蛋从4楼抛下就会让人起肿包;从8楼抛下会让人头皮破损;从18楼高抛下会砸破行人的头骨;从25楼抛下足以使人当场死亡。虽然这只是理论研究,但是这些情景在现实生活中却时有发生,人们深受其害,苦不堪言。抛物者肆意妄为,受害者维权无门一时之间成为了一种“怪相”,邻里之间的矛盾也因“高空抛物”不断升级。为此,《刑法修正案(十一)》将高空抛物罪作为独立罪名,有效防范、遏制高空抛物行为的发生,体现了刑事司法领域对于高空抛物治理的积极回应,从而保护我们“头顶上的安全”。


当事人咨询:

你好,我爸爸在小区散步时,右胳膊被空中的杯子砸中,疼的很厉害。当时没反应过来,刚抬头看,楼上又掉下一些台历和书。我隐隐约约听到8楼一户人家争吵,就联系物业,希望制止他们这种危险的行为。物业告诉我们,他们夫妻正在吵架,这些东西都是他们扔下来的。他们经常吵架扔东西,周围邻居找物业投诉了好多次,为此物业也出面劝说多次,但是他们一吵起来就控制不住扔东西,物业拿他们也没办法。后来,我爸爸回家后,右手臂疼痛难忍,我爸爸被诊断为右手小手臂骨折,需要手术治疗上钢板。我就找那户人家,要求赔偿,没想到他们不仅不赔偿,还不承认是他们扔的。我想请问,他们如此恶劣的行为是否犯罪,我能否要求赔偿。


明伦律师解惑:

您好,他们的行为已经构成了犯罪。他们触犯了《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规定的高空抛物罪,他们客观上实施了抛物行为,并且经物业劝阻以后,并未改正,多次实施,主观上有实施高空抛物行为的故意,将会被处以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另外,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一条的规定,您有权要求他们承担侵权责任,对您进行赔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 

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一条

遗失、抛弃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将高度危险物交由他人管理的,由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有过错的,与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专业领域

刑事辩护事务

知识产权保护事务

涉外法律事务

企业法律顾问事务

诉讼与仲裁代理事务

税务律师事务

婚姻家事事务

房地产法律事务

经典案例

民商事代理

刑事辩护

非诉业务

婚姻家事

房产纠纷

合同纠纷

律所新闻

律所新闻

行业资讯

行业法规

更多 +团队化律师服务

全国服务热线 :0512-67518879


移动电话:+86 189-6211-6353 专线(周六/周日)

涉外法律服务专线:+86 0512-67951152


律所地址:苏州市姑苏区苏站路1588号世界贸易中心A座1903、1905

上海总所:上海市徐汇区漕溪北路88号圣爱大厦23层


更多法律咨询

微信即时沟通

QQ咨询 微信咨询

电话咨询

18962116353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