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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犯罪
赌博涉黄:申某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 
发布时间:2020-11-18 15:23:38| 浏览次数:


 

申某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 

被告人:申某

辩护人:马政鹏,上海明伦(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情简介:

2019年5月起,被告人申某在“心上人”平台以“彩—小可爱是你么”等为名进行网络直播,通过将会员赠送的虚拟礼物按照相应的人民币价值与平台分成获利。2019年9月5日,被告人申某以会员姚某某赠送其虚拟礼物“跑车”(价值人民币100余元)为条件,使用昵称为“。”的微信(微信号:miss***su)添加姚某某的微信后发送124个视频,经鉴定,其中有86个属于淫秽文件。

2019年10月12日,被告人申某在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被公安机关抓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六十三条 【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

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明知他人用于出版淫秽书刊而提供书号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判决结果: 

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申某以牟利为目的,利用即时通信软件传播淫秽视频,其行为已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被告人申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与此相关的辩护意见,人民法院予以采纳。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及情节,辩护人另提出对被告人申某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人民法院不予采纳。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和良好的社会风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申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二、扣押在案的MEITU手机、苹果牌6SPLUS型手机各一部、衣服一件予以没收;违法所得继续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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