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明伦(苏州)律师事务所官网 热线电话:0512-67518879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首页>经典案例>刑事辩护>社会犯罪>
社会犯罪
赌博涉黄:蓟某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
发布时间:2020-11-17 17:34:25| 浏览次数:



蓟某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

被告人:蓟某

辩护人:马政鹏,上海明伦(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情简介:

2019年8月14日至8月15日,被告人蓟某通过微信,以人民币60元的价格将205部视频文件贩卖给王某某。经鉴定,上述视频文件中的183部为淫秽物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 【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

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明知他人用于出版淫秽书刊而提供书号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判决结果: 

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蓟某以牟利为目的,贩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其行为显已触犯刑律,构成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蓟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理。审理期间,被告人蓟某退出违法所得并自愿缴纳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上述情节,人民法院在量刑时一并予以考虑,采纳控辩双方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蓟某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二、违法所得予以追缴;扣押在案的手机二部、电脑主机一台予以没收。



专业领域

刑事辩护事务

知识产权保护事务

涉外法律事务

企业法律顾问事务

诉讼与仲裁代理事务

税务律师事务

婚姻家事事务

房地产法律事务

经典案例

民商事代理

刑事辩护

非诉业务

婚姻家事

房产纠纷

合同纠纷

律所新闻

律所新闻

行业资讯

行业法规

更多 +团队化律师服务

全国服务热线 :0512-67518879


移动电话:+86 189-6211-6353 专线(周六/周日)

涉外法律服务专线:+86 0512-67951152


律所地址:苏州市姑苏区苏站路1588号世界贸易中心A座1903、1905

上海总所:上海市徐汇区漕溪北路88号圣爱大厦23层


更多法律咨询

微信即时沟通

QQ咨询 微信咨询

电话咨询

18962116353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