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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犯罪
非法集资:杨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发布时间:2020-11-16 11:12:06| 浏览次数:



杨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被告人:杨某

辩护人:马政鹏,上海明伦(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情简介:  

2016年至2017年1月,被告人杨某担任上海XX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闵行分部负责人期间,组织业务员采用公开宣传、承诺还本付息的方式,向社会不特定对象销售旭轩公司各类理财产品,非法吸收社会公众资金,共计人民币140余万元。

2018年5月16日,被告人杨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判决结果:

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在旭轩公司任职期间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且属单位犯罪。被告人杨某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成立,人民法院予以确认。辩护人马政鹏律师以被告人杨某具有自首情节等为由建议对杨某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人民法院予以采纳。据此,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杨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二、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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