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
被告人:温某
辩护人:马政鹏,上海明伦(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情简介:
2017年5月起,被告人温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在微信上以“不放弃”为微信名建立“禁言福利群一”微信群,通过收取费用的方式吸纳成员数百人后在微信群传播淫秽视,经鉴定,被告人传播的视频文件中有461个属于淫秽视频文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六十三条 【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
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明知他人用于出版淫秽书刊而提供书号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判决结果:
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温某以牟利为目的,利用移动通讯终端传播淫秽视频,其行为显已触犯刑律,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且属情节严重。被告人温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审理期间,被告人温某在家属帮助下自愿退赔违法所得人民币3万元。综上,人民法院在量刑时一并予以考虑,对辩护人提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意见予以采纳。为严肃国家法制,维护社会管理秩序,确保国家对文化娱乐制品的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温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二、随案移送的手机二部予以没收。
三、违法所得人民币三万元予以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