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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犯罪
人身犯罪:仲某非法侵入住宅案
发布时间:2020-11-11 14:37:08| 浏览次数:


仲某非法侵入住宅案

被告人:仲某

辩护人:马政鹏,上海明伦(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情简介:

2014年初,被害人王某甲通过司法拍卖程序取得上海市静安区晋某XXX弄XXX号XXX室房屋产权。2016年6月,王某甲与家人入住该房屋。同年7月6日15时10分许,被告人仲某(涉案房屋原共有产权人)因不服法院关于该房屋的民事判决,遂以取回物品为由,带领被告人伊某等若干人欲进入该室,遭到王某甲及其家人的拒绝。届时,仲某持铁棍将门锁砸坏,与伊某等人强行推门入室。王某甲的母亲谢某某在阻止仲某等人入室时左上肢皮肤多处被擦伤,经鉴定已构成轻微伤。

被害人王某甲报案后,公安民警到达现场处理。经公安民警要求,被告人仲某、伊某主动至派出所投案,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事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四十五条【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住宅罪】

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判决结果:  

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仲某伙同被告人伊某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仲某、伊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均可从轻处罚。鉴于本案系由民事纠纷引起,两名被告人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且已在家属帮助下赔偿了被害人的相关经济损失,亦可酌情从轻处罚。采纳被告人仲某、伊某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仲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拘役五个月。

二、被告人伊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拘役五个月。

三、缴获的作案工具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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