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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犯罪
聚众赌博:屠某开设赌场案
发布时间:2020-11-10 19:54:08| 浏览次数:

 

屠某开设赌场案

被告人:屠某

辩护人:马政鹏,上海明伦(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屠某、蒙某、池某为获取非法利益,经共谋,于2017年6月20日起,在上海市静安区西康路XXX号XXX室内开设网络“百家乐”赌场。2017年7月1日晚,公安人员在上址内将屠某、蒙某、池某抓获。至案发时,三名被告人开设的网络“百家乐”赌场的投注赌资总额达人民币1,435.7万余元,共获取非法收益人民币3万余元。

被告人屠某、蒙某、池某到案后对上述事实均能够如实供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赌博罪;开设赌场罪】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判决结果:

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屠某、蒙某、池某共同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应予处罚。

被告人屠某、蒙某、池某分工合作开设赌场,作用相当,故本案不应区分主从犯,被告人池某的辩护人提出的池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的意见,不符合事实,人民法院不予釆纳。

被告人屠某、蒙某、池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被告人屠某、池某退赔了非法所得,均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屠某、蒙某、池某的辩护人提出的相应意见,符合事实和法律规定,人民法院予以釆纳。

据此,为维护社会治安管理秩序,严肃国家法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和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屠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二、被告人蒙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三、被告人池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四、查获的赌资人民币二万三千五百七十元、赌具计算机一台,被告人屠某退赔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一万三千元,被告人池某退赔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五千元,均予以没收;责令被告人蒙某退赔违法所得人民币一万三千元,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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