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被告人:云某
辩护人:马政鹏,上海明伦(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情简介:
2017年初至2019年1月间,被告人云某伙同被告人苏某、吴某某等,在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的情况下,低价收购假冒施耐德注册商标的电器开关等商品,通过被告人云某实际控制、经营的ID为“温州柳市XX电器开关厂“、“温州XXXX批发网”的淘宝网店向公众销售以牟利。其中,被告人苏某根据被告人云某的要求,负责在温州仓库向客户发货;被告人吴某某担任该两家淘宝网店的主要客服人员,负责回答客户的咨询问题及传递客户的购买要求等。经司法鉴定,截止案发该两家网店对外销售假冒施耐德注册商标的商品,交易金额共计人民币450余万元。另,公安机关在该两家网店的实体经营地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旺岗路佳怡花园XXX栋XXX单元XXX室内查获待销售的涉案商品共计146件。
2019年1月23日,被告人吴某某在广东惠州暂住处被公安机关抓获;同年1月24日,被告人苏某在广东潮州饶平县其住处被公安机关抓获;同年2月20日,被告人云某在沪昆高速检查站被公安机关抓获。
被告人云某、苏某、吴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
被告人云某的辩护人马政鹏律师辩称,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没有异议。被告人云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被告人云某对上家进行了检举揭发,系立功,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本案中虽没有认定自首,但被告人云某在前往上海的路上有自首的想法,但不幸在沪昆高速上被公安机关抓获;本案中被告人云某由于法律意识淡薄触犯了法律;家中父母患XXX疾病需要照顾。综上,马政鹏律师希望法庭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辩护人苏某的辩护人辩称,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没有异议。被告人苏某系从犯;自愿认罪认罚;系坦白;愿意缴纳罚金;家中尚有两个孩子需要照顾。综上,希望法庭从轻处罚。
被告人吴某某的辩护人辩称,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没有异议。被告人吴某某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到案后如实供述,系坦白;系初犯、偶犯;本次犯罪也是因为法律意识淡薄;家中经济困难,被告人吴某某系家中的经济支柱。综上,希望法庭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一十四条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判决结果:
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云某、苏某、吴某某共同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达人民币450余万元,属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云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苏某、吴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云某、苏某、吴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云某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云某具有自首和立功情节,经查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人民法院不予采信。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云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
二、被告人苏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
三、被告人吴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
四、查获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予以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