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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犯罪
制假售假:王某生产、销售假药案
发布时间:2020-11-04 11:13:49| 浏览次数:



王某生产、销售假药案

被告人:王某

辩护人:马政鹏,上海明伦(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情简介:

被告人王某在明知他人销售假药的情况下,仍提供发货账号、百世快递发货渠道,并由其揽收运送假药的快递完成发货。2018年4月4日,冯某通过淘宝购买320粒性药(“勃金V8靶向活性肽"),运送的百世快递单号为XXXXXXXXXXXXXX,由被告人王某揽收后发货至上海市某区冯某处。经认定,上述“勃金V8靶向活性肽"(查获318粒)性药,均应按假药论处。

被告人王某于2018年4月10日下午,在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某镇纵街XXX号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四十一条 【生产、销售假药罪】

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条所称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

 

判决结果:

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销售假药,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人民法院予以确认。被告人王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并能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故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可以酌情采纳。综合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以及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又十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二、查获的假药予以没收,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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