贡某开设赌场案
被告人:劳某
辩护人:马政鹏,上海明伦(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情简介:
2016年12月至今,被告人贡某及其妻子被告人劳某在其二人经营的本市长宁路XXX号某大厦xxx室桌游室内,以每周二至四次的频率,组织多人以德州扑克形式(每次参赌人员为六至九人)进行赌博,并按每局赌资金额5%的比例抽头渔利。其中,被告人贡某负责具体经营,被告人劳某负责兑换筹码、提供餐饮等工作。
2017年3月8日19时许,民警在该室内查获组织德州扑克赌博的被告人贡某、劳某及赌客徐某、韩某、汪某、董某某、王某某、许某某、刘某、盛某某、张某某等人(均另行处理)。
被告人贡某、劳某对指控事实、证据、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 【赌博罪;开设赌场罪】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判决结果:
人民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贡某、劳某构成开设赌场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贡某系主犯,被告人劳某系从犯,对被告人劳某应从轻处罚;被告人贡某、劳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与此相关的辩护意见,人民法院予以采纳。关于辩护人提出对被告人贡某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及情节,人民法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及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贡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二、被告人劳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三、扣押在案的赌资、赌具予以没收。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
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刑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