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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犯罪
毒品犯罪: 步某贩卖毒品、脱逃案
发布时间:2020-10-30 11:29:55| 浏览次数:


步某贩卖毒品、脱逃案

被告人:步某

辩护人:马政鹏,上海明伦(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情简介:

2016年9月17日晚,被告人步某经微信联系,约定向张某2出售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100克,后张某2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向步某支付了人民币2,000元作为购买上述毒品的订金。次日13时许,步某携毒品驾驶牌号为xxx的小型轿车至事先约定的交易地点本市虹口区广中路XXX号XXX室后,被公安人员人赃俱获。公安人员当场从步某手中查获二包甲基苯丙胺(净重98.07克),从步某驾驶的上述车辆内查获一包甲基苯丙胺(净重45.24克)。

2016年9月19日凌晨,被告人步某在已被刑事拘留的情况下,趁至医院体检之际,摆脱公安人员看管逃逸,直至同日23时许,在江苏昆山花桥地区被公安人员抓获。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步某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第三百一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脱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对其实行数罪并罚。步某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步某如实供述自己脱逃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步某以贩卖毒品罪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以脱逃罪判处一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刑事处罚。提请依法审判。

被告人步某当庭供认脱逃事实,否认实施贩卖毒品行为。

辩护人马政鹏律师认为,被告人步某贩卖的毒品未流入社会,未造成社会危害,脱逃时间较短,到案后供述脱逃事实,建议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六条 【脱逃罪;劫夺被押解人员罪】

依法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脱逃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劫夺押解途中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判决结果:

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步某明知是毒品,仍贩卖甲基苯丙胺143.31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应予处罚;被告人步某在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期间脱逃,其行为又构成脱逃罪,其在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应予数罪并罚。公诉机关的上述指控成立。被告人步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步某到案后供述其脱逃事实,对其所犯脱逃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步某有其他前科劣迹,酌情从重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符合刑法罪刑相适应原则,人民法院予以支持。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第三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步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三万元;犯脱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三万元。

二、缴获的毒品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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