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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犯罪
诈骗抢夺:计某诈骗案
发布时间:2020-10-26 20:11:19| 浏览次数:


计某诈骗案

被告人:计某

辩护人:马政鹏,上海明伦(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情简介:

2008年至2018年,被告人计某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先后骗取两名被害人钱款共计人民币206万余元,并提供伪造的法院传票等国家机关公文。

一、2008年至2012年间,被告人计某虚构银行内部集资分红的事实,向被害人钱某某提供伪造的集资分红协议书,先后骗取钱某某钱款共计人民币29万元。被告人计某将上述钱款用于归还个人债务、日常花用等。2016年以后,被告人计某伪造了三份法院传票,并先后向钱某某提供其中的二份,谎称其参与法院诉讼可解决还款的事实,用于搪塞被害人钱某某的催讨。

二、2012年至2018年间,被告人计某或以借款归还高利贷等为由,或虚构冯某某欠款涉及法院诉讼等事实,向被害人冯某某提供伪造的房产证及伪造的法院传票、法院受理案件缴款通知书、法院开庭通知书、法院通知、法院告知函等,先后骗取冯某某钱款共计人民币1776223.04元,并用于归还个人债务、日常花用等。具体分述如下:

1、被告人计某诱骗冯某某同意以“冯某某”名义在农业银行徐汇支行开设银行帐户,由计某实际控制并使用。据此,被告人计某骗取冯某某汇入该账户的钱款共计人民币1626200元。

2、被告人计某诱骗冯某某同意以“冯某某”名义办理多张银行信用卡,由计某实际控制并透支使用。嗣后,冯某某归还银行欠款共计人民币105153.04元。

3、被告人计某诱骗冯某某并套取“冯某某”名下公积金账户中的人民币44870元。

2018年10月9日,被告人计某自动投案,但尚未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其后,被告人计某交代了涉案的全部事实。

被告人计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没有异议。

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诈骗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但对指控被告人计某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的数量和罪名提出异议。其一,伪造的法院通知等文件并非属于国家机关公文,尚未使用的法院传票也不应计入伪造数量;其二,被告人计某伪造法院传票的行为与其诈骗行为存在牵连关系,应当以诈骗罪一罪论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计某系主动到案,有坦白情节,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八十条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

【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判决如下:

本院认为,被告人计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款共计人民币206万余元,数额特别巨大;且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分别构成诈骗罪、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应予数罪并罚。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控辩双方的争议焦点在于被告人计某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的数量及本案是否因牵连关系而定一罪。经查,被告人计某向钱某某虚构银行集资事实并提供伪造的集资分红协议以骗取钱某某钱款,嗣后为搪塞催讨而提供伪造的法院传票。被告人计某的行为不仅侵犯公民的财产所有权,而且妨害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和信誉,其骗取钱财与伪造公文并无直接因果关系,应当分别评价,以诈骗罪及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并罚。其中,被告人计某伪造的三份法院传票虽未全部使用,但并不影响对其伪造国家机关公文数量的认定。另查,被告人计某在骗取冯某某钱款期间提供了伪造的法院传票等公文,其伪造公文行为与诈骗钱财目的之间具有牵连关系,可择一重罪论处。鉴于被告人计某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至判决前,被告人计某尚未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根据本案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计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犯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六万元。

二、被告人的违法所得责令予以退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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