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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犯罪
诈骗抢夺:邓某诈骗案
发布时间:2020-10-24 13:48:47| 浏览次数:


 

邓某诈骗案

被告人:邓某

辩护人:马政鹏,上海明伦(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情简介:

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期间,洪某(另案处理)以上海XXXX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名义,雇佣被告人解某为总经理、被告人宗某、丁某、宣某为团队经理、被告人邓某、郁某等人为业务员、程XX(另案处理)为前台人事,通过冒充证券公司员工拨打电话联系被害人并将被害人拉入微信群中,以假冒“专业老师”指导、发布虚假盈利图、承诺无服务费等方式,诱骗被害人在“X权屋”、“易某”平台上进行个股期权交易,期间通过私下提高费率来制造被害人投资亏损,从而骗取钱款。至案发,共骗得被害人丁某某、周一宁等33人钱款共计人民币265万余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其中被告人宗某及其组内成员被告人邓某、郁某骗取丁某某等11人共计108万余元;被告人宣某及其组内成员骗取张立新等8人共计58万余元;被告人丁某及其组内成员骗取周一宁等14人共计97万余元。

2019年1月,被告人应某以上海XX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名义与洪某达成代理合作,雇佣被告人贲某为经理,由被告人解某、程晓容参与对接,通过上述相同方式,诱骗被害人在“易某”平台上进行个股期权交易,骗取被害人张某1、成某、郑某钱款共计29万余元。

另查,2018年8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应某以XX公司名义,雇佣被告人单某为业务员,通过拨打电话方式,诱骗被害人在“XX国际”平台进行原油期货交易并以反向喊单、操作账户等方式制造被害人投资亏损,骗得被害人吴某某钱款共计12万余元。

被告人解某、应某、贲某、单某于2019年3月4日被抓获,被告人宗某、丁某、宣某、邓某、郁某于2019年3月5日被抓获,各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在侦查阶段,被告人贲某退出违法所得2万元,被告人丁某退出违法所得6万元,被告人宗某退出违法所得10万元;在审理阶段,被告人解某退出违法所得12万元,被告人邓某退出违法所得5万元,被告人宣某退出违法所得4万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判决结果:

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解某、应某、宗某、丁某、宣某、贲某、邓某、郁某、单某互相结伙或结伙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其中被告人解某、宗某、丁某、宣某、邓某、郁某犯罪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应某、贲某、单某犯罪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应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解某、宗某、丁某、宣某、邓某、郁某、贲某、单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各被告人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各自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均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贲某、丁某、宗某、解某、邓某、宣某已退出部分赃款,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各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人民法院予以采纳。据此,为保护公私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邓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二、被告人解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三、被告人宗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四、被告人丁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五、被告人宣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六、被告人应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七、被告人郁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八、被告人贲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九、被告人单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十、已退出在案的违法所得发还各相关被害人;不足部分,责令相关被告人继续退赔。

十一、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依法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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