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某盗窃案
被告人:蔡某
辩护人:马政鹏,上海明伦(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情简介:
2016年11月5日16时30分许,被告人蔡某至上海市XX区XXX公园篮球场,窃得被害人R置于篮球架下的背包一个,取走包内的三星牌S7edge型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2,968元)、公交卡一张、人民币600余元后,将背包放回原处后逃逸。
2016年11月6日下午,被告人蔡某至上海XX大学XX校区足球场内,窃得被害人B置于足球场边的背包一个,取走包内的苹果牌iPhone7型手机(32G,美版,金色)一部(价值人民币3,967元)、公交卡一张、人民币50余元后将背包放回原处后逃逸。
2016年11月9日20时许,被告人蔡某在上海市嘉定区马陆镇双单路XXX号XXX楼被公安人员抓获,所窃手机及现金亦被查获。
被告人蔡某及其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认定的罪名均无异议。同时辩护人马政鹏律师认为,被告人蔡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涉案的大部分赃款赃物已被追回,建议法院对其从轻处罚。
判决结果:
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蔡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价值人民币7,000余元的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蔡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涉案的大部分赃款赃物已追回,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符合刑法罪刑相当原则,人民法院予以支持。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蔡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二、已追回的赃款赃物予以发还,不足部分责令继续退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