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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订婚强奸案”,为何订婚了也会判强奸罪成立?
发布时间:2023-12-28 16:09:53| 浏览次数:

【基本案情】


2023年1月30日,被告人席某与被害人经当地某婚介所介绍相识。于5月1日双方举行订婚宴订立婚约。5月2日下午,在阳高县某小区的房屋内,被告人不顾被害人的反抗,强行与被害人发生了性关系。


被害人于当晚打电话报警。经阳高县公安局侦查取证,被告人5月5日被刑拘。6月27日阳高县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犯强奸罪,向阳高县法院提起公诉。因案件涉及个人隐私,法院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违背被害人意志,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构成强奸罪,依法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


【案例解读】


根据案情可知,本案的焦点问题是:性行为是否违背了妇女的意志。


首先,法律上已经订婚“准夫妻”的关系并不影响司法对强奸罪的判断。即便强奸行为发生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也不必然排除强奸罪的成立,更不用说属于恋爱阶段的订婚期间。


其次,法院经过审理查明的事实:


1、被害人在逃出房间通过步梯下至13层后又被席某强行拖拽回案发现场14层房内。


2、被害人左右大臂、右手腕均有淤青。


3、卧室的窗帘被拉下掉落,客厅的窗帘有被烧过的痕迹。


4、侦查人员对被害人进行询问,被害人称其在与席某谈恋爱期间,曾明确向席某表示过自己反对婚前性行为。被害人母亲也证明,后来被害人哭诉其被席某强行发生了关系。


因此,当事人双方虽然系恋爱关系,即便已按民间习俗订婚,但并未登记结婚,席某违背被害人的意志,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其行为构成强奸罪。


【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马政鹏律师

上海明伦(苏州)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明伦律所马政鹏律师团队带头人,刑辩委员会主任,上海市浦东新区司法局法律讲师、上海市开放大学客座讲师、中共上海明伦(苏州)律师事务所支部委员会党支部书记。

多年来致力于各类法律疑难案件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操作,代理过多起全国著名疑难案件,拥有丰富的执业经验。


马政鹏律师团队

上海明伦(苏州)律师事务所骨干力量,以团队化的运营方式办理每一起案件,专业、精准和高效的原则贯彻于每个案件,在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婚姻家事劳动人事企业法律顾问等领域有丰富的实践经验,获得了社会广泛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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