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明伦(苏州)律师事务所官网 热线电话:0512-67518879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首页>律所新闻>行业资讯>
行业资讯
游客在非游览区受伤,景区需要赔偿吗?
发布时间:2023-12-15 13:53:36| 浏览次数:

【基本案情】


2022年5月2日,游客王某购票进入某景区游玩,进入景区后,其并未按导示图指引的路线游览,擅自偏离景区设定的游行步道,因迷路跨越景区外多个山头,后因天黑坠落受伤。


期间,王某曾打景区电话求救,后因手机没电关机失联。接到求救电话后,景区工作人员协调组织多方人员对其进行大面积的搜寻,后在景区外找到王某并送往医院治疗。后经司法鉴定机构鉴定,王某构成九级伤残


王某认为景区未对自己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诉至法院,要求景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案例解读】


根据案情可知,本案的焦点问题是:游客购票在景区内游玩,后擅离游览路线在非游览区受伤,景区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首先,景区内多处树立了警示标志和景区游览图,其已履行对旅游者的告知、警示义务;并且王某求救后,景区当即组织各方资源对其进行大规模搜救,并将其及时送往医院救治。因此,景区已尽到了对王某的安全保障义务。


其次,王某作为一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应是自身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其在进入景区游览时,应当注意阅览游客须知和游线导示图,并按照导示图显示的游览路线进行游览,其更应预见到擅自偏离游览线路的情况下,会对自己的人身安全造成严重危害,户外活动不得随意进入非公众场所,也是每个公民应自觉遵守的行为规范。


王某的损害是由其擅自走出游行步道,跨越景区游览范围直接造成的,其对自己的损害的发生具有认知上的重大过错,其主观上符合过于自信的过失,行为上也属于自甘风险的行为。因此,其应对自己的损害结果承担全部责任。


综上所述,景区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对王某损害的发生没有直接过错,王某应对自己的损害结果承担全部责任。


【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马政鹏律师

上海明伦(苏州)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明伦律所马政鹏律师团队带头人,刑辩委员会主任,上海市浦东新区司法局法律讲师、上海市开放大学客座讲师、中共上海明伦(苏州)律师事务所支部委员会党支部书记。

多年来致力于各类法律疑难案件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操作,代理过多起全国著名疑难案件,拥有丰富的执业经验。


马政鹏律师团队

上海明伦(苏州)律师事务所骨干力量,以团队化的运营方式办理每一起案件,专业、精准和高效的原则贯彻于每个案件,在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婚姻家事劳动人事企业法律顾问等领域有丰富的实践经验,获得了社会广泛好评。



专业领域

刑事辩护事务

知识产权保护事务

涉外法律事务

企业法律顾问事务

诉讼与仲裁代理事务

税务律师事务

婚姻家事事务

房地产法律事务

经典案例

民商事代理

刑事辩护

非诉业务

婚姻家事

房产纠纷

合同纠纷

律所新闻

律所新闻

行业资讯

行业法规

更多 +团队化律师服务

全国服务热线 :0512-67518879


移动电话:+86 189-6211-6353 专线(周六/周日)

涉外法律服务专线:+86 0512-67951152


律所地址:苏州市姑苏区苏站路1588号世界贸易中心A座1903、1905

上海总所:上海市徐汇区漕溪北路88号圣爱大厦23层


更多法律咨询

微信即时沟通

QQ咨询 微信咨询

电话咨询

18962116353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