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2年5月2日,游客王某购票进入某景区游玩,进入景区后,其并未按导示图指引的路线游览,擅自偏离景区设定的游行步道,因迷路跨越景区外多个山头,后因天黑坠落受伤。
期间,王某曾打景区电话求救,后因手机没电关机失联。接到求救电话后,景区工作人员协调组织多方人员对其进行大面积的搜寻,后在景区外找到王某并送往医院治疗。后经司法鉴定机构鉴定,王某构成九级伤残。
王某认为景区未对自己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诉至法院,要求景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案例解读】
根据案情可知,本案的焦点问题是:游客购票在景区内游玩,后擅离游览路线在非游览区受伤,景区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首先,景区内多处树立了警示标志和景区游览图,其已履行对旅游者的告知、警示义务;并且王某求救后,景区当即组织各方资源对其进行大规模搜救,并将其及时送往医院救治。因此,景区已尽到了对王某的安全保障义务。
其次,王某作为一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应是自身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其在进入景区游览时,应当注意阅览游客须知和游线导示图,并按照导示图显示的游览路线进行游览,其更应预见到擅自偏离游览线路的情况下,会对自己的人身安全造成严重危害,户外活动不得随意进入非公众场所,也是每个公民应自觉遵守的行为规范。
王某的损害是由其擅自走出游行步道,跨越景区游览范围直接造成的,其对自己的损害的发生具有认知上的重大过错,其主观上符合过于自信的过失,行为上也属于自甘风险的行为。因此,其应对自己的损害结果承担全部责任。
综上所述,景区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对王某损害的发生没有直接过错,王某应对自己的损害结果承担全部责任。
【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马政鹏律师
上海明伦(苏州)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明伦律所马政鹏律师团队带头人,刑辩委员会主任,上海市浦东新区司法局法律讲师、上海市开放大学客座讲师、中共上海明伦(苏州)律师事务所支部委员会党支部书记。
多年来致力于各类法律疑难案件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操作,代理过多起全国著名疑难案件,拥有丰富的执业经验。
马政鹏律师团队
是上海明伦(苏州)律师事务所骨干力量,以团队化的运营方式办理每一起案件,专业、精准和高效的原则贯彻于每个案件,在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婚姻家事、劳动人事、企业法律顾问等领域有丰富的实践经验,获得了社会广泛好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