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玩具枪何时从玩具“摇身一变”成了枪?
发布时间:2020-09-25 06:24:43| 浏览次数:


 

山东省青州市国威玩具店店主李秀兰以每支290元的价格从临沂市的批发商景安朋那里进了一批玩具枪,再以每支400多元的价格售出,这种玩具枪的子弹是塑料制成的“BB弹”。

 

2013年,在一次执法行动中,警方查获了20支这样的玩具枪,其中15支被鉴定为枪支。景安朋、李秀兰以及另外两名消费者就这样成为了被告。2014年7月审理的这起涉及4人的案件中,青州市人民法院以非法买卖枪支罪、非法持有枪支罪等罪名判处他们不同程度的刑罚。

 

其中,景安朋和李秀兰的刑期是10年,将于2023年期满。但自判决之日起,他们一直没有停止过申诉。

 

如今,李秀兰的申诉得到了回应——今年9月16日,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受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指令,将再审李秀兰非法买卖枪支罪一案。

 

为何我们曾经“人手一把”的玩具枪会成为枪支?让曾经手握玩具枪的我们,心有余悸,当年我们也有可能成为被告!

 


那么玩具枪到底属不属于枪支呢?

 

根据我国《枪支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本法所称枪支,是指以火药或者压缩气体等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金属弹丸或者其他物质,足以致人伤亡或者丧失知觉的各种枪支。”

 

根据该条的规定,所谓枪支就是要具有“足以致人伤亡或者丧失知觉”的危险性。

 

为了证明弟弟所出售的枪不是真枪,景安朋的哥哥景安邦在临沂市临沭县玉山镇玉山村老家院子里当着记者的面,拿起因破损未被警方带走的玩具枪,朝自己的胳膊连续打了几下,“BB弹”弹开后,被击中的皮肤出现几个红点,随即消散。

 

在2014年7月8日,庭审时,景家兄弟俩也曾要求,愿意用自己的身体做实验看看是否是真枪,“用那些枪打我们,看看是不是真枪。”

 

根据以上描述,可以表明景安朋所售枪支不存在“足以致人伤亡或者丧失知觉”的危险性。也就是说,如果警方收缴的15支玩具枪与景安邦射击自己手臂的枪相同,那么这15支玩具枪就不是真枪!

 


那为何法院要判定景安朋、李秀兰非法买卖枪支罪呢?

 

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刑事处在一份书面说明中称,由于枪支管理法只明确了枪支的性能特征,实践中办理案件一直遵从公安部门制定的枪支鉴定标准。2010年,公安部印发《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对不能发射制式弹药的非制式枪支,当所发射弹丸的枪口比动能大于等于1.8焦耳/平方厘米时,一律认定为枪支。

 

经过鉴定以后发现,警方收缴景安朋的15支玩具枪的枪口比动能,在4.13焦耳/平方厘米至11.95焦耳/平方厘米之间。

 

所以,景安朋的玩具枪被认定为枪支,但是从小在农村长大,中专毕业的景安朋怎么知道所谓的“枪口比动能”,更不可能通过物流,邮递等公开渠道运输枪支,并且还“堂而皇之”地在店内销售,而像景安朋这样的案子并不在少数。

 

自公安部2010年出台的《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枪支鉴定标准为,枪口比动能在16焦耳/平方厘米左右。变更为1.8焦耳/平方厘米后,出现了大量“涉枪”案件,但是处理结果却各式各样。

 

比如2012年,北京市大兴区检察院曾对两起玩具商贩“涉枪案”作出“存疑不起诉”处理。其中一对夫妇在农贸市场摆摊卖玩具,有18支玩具枪枪口比动能在1.8焦耳/平方厘米以上,被认定为枪支,此案与景天朋案相似,但是结果却截然不同。

 


那么对于这种玩具枪案件该如何处理呢?

 

2018年3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关于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气枪铅弹刑事案件定罪量刑问题的批复》。对于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持有、私藏、走私以压缩气体为动力且枪口比动能较低的枪支的行为,在决定是否追究刑事责任以及如何裁量刑罚时,不仅应当考虑涉案枪支的数量,而且应当充分考虑涉案枪支的外观、材质、发射物、购买场所和渠道、价格、用途、致伤力大小、是否易于通过改制提升致伤力,以及行为人的主观认知、动机目的、一贯表现、违法所得、是否规避调查等情节,综合评估社会危害性,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确保罪责刑相适应。

 

结合该案件,认定景安朋是否构成非法买卖枪支案件,应结合主观认知、动机目的、一贯表现、违法所得、是否规避调查等情节,综合评估社会危害性,从而做出是否应该成立犯罪的决定,所谓“无犯意即无罪”,景安朋自己正常经营玩具店,一直以公开方式对外销售玩具枪,也没有造成人员伤亡,并且其主动投案,在处理该案件时应结合实际情况考虑,不能仅仅依据鉴定标准和意见,综合判断涉案人员是否构成非法买卖、非法持有枪支案件

 

因景安朋入狱,他的婚礼没有如期举行,怀有身孕的未婚妻,生下孩子以后离家而去,他的孩子由哥哥景安邦一直抚养,孩子到现在为止也没有感受到爸爸怀里的温暖,每次见面都是隔着玻璃,令人心酸!而像景天朋一样的玩具商贩数不胜数,如果每个商贩都要遭遇“牢狱之灾”,那么谁还敢买卖玩具枪,孩子们也将失去拥有玩具枪的快乐!

 

为了减少此类“涉枪”案件,办案机关应将情理法的观念深耕心中,融入办案过程中,在案子中体现法律的温暖,实现“使人民幸福的法律才是最高法律”的目的,执法律之剑,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文/朱亚龙 来源:大政道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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